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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的典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6-16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张翼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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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互联网移动K歌应用软件排行榜上,由腾讯公司开发的、首发于2014年的“全民K歌”近年来长期占据着榜首地位。凭借自身的智能打分、专业混音、好友擂台、修音、趣味互动以及社交分享等一系列功能,“全民K歌”广受网民喜爱,其用户数量和满意度始终引领行业。根据艾媒咨询的数据,2021年1月至10月,“全民K歌”的月活跃用户量突破3亿,约75.1%的中国在线K歌用户均集聚于这一平台。然而,人们或许难以想到,就是这样一个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在遭遇商标“山寨”之时,维权进程也颇为艰辛。

今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宣告了“全民K歌”对在后申请的“全名K歌”商标的最终胜利。两枚商标一字之差、读音雷同,“全名K歌”商标申请人攀附“全民K歌”平台声誉的不良企图显而易见。本案中,终审法院跳出案件本身之局限,全面审视商标申请人的既往申请行为与使用意图,在秉公作出裁判的同时,也为通过司法手段系统治理日益猖獗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典型借鉴。

一波三折 “全民K歌”踏上艰辛维权之路

2018年2月,深圳市九正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九正源公司”)申请注册第29248826号“全名K歌”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经异议程序后,该商标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1月7日至2029月1月6日。2020年5月,“全名K歌”商标获准注册公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以在先商标权、在先软件作品名称权、其他不正当手段等理由,针对争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于2021年3月作出商评字[2021]第65529号裁定,认定腾讯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腾讯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一)诉争商标与腾讯公司援引的第14781502号(第9类)、第14781603号(第42类)、第22927253号(第41类)“全民K歌”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腾讯公司已将“全民K歌”商标注册在第9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对诉争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审理,对于腾讯公司主张知名软件特有名称商品化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三)九正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在于“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其与诉争商标的核定使用的服务相近,诉争商标的注册没有超出其经营范围;而且根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九正源公司申请诉争商标属于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注册商标情形,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九正源公司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中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挖线索 二审关键认定逆转案件局势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北京高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一审判决的第(一)(二)(三)项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但对其第(四)项认定,北京高院则认为其中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这也成了该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北京高院结合腾讯公司在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指出,除诉争商标外,九正源公司还先后在第9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全民K歌”“途讯”“方猫”“歌度”“渥赢”“魁声”“青叶”“C1全民”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且九正源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由此可见,九正源公司申请注册包括“全名K歌”在内的上述商标,显然系出于囤积获利的目的,难言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同时,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也指出,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中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本案中,九正源公司申请注册“全名K歌”的行为,显然属于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认定其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无不妥。

综上,北京高院于今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腾讯公司就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拓宽格局 系统治理化解商标恶意注册痼疾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案中对诉争商标“全名K歌”作出了维持有效的决定,但在其他类似案例中,其行政裁决事实上也认同了北京高院所遵循的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规则。例如,在商评字[2020]第00002715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针对被申请人廉某某申请注册的第24972077号“网易”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与申请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第17887520号“网易”在先商标构成近似;除上述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耐普”“板川”“风田 FENGT”“正康兰迪厨柜及图”“麦瑞森”五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另外,在商评字[2021]第000018103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样指出,被申请人沈某某除申请“幸西福饼”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幸福西饼”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外,还先后申请了数十件商标,其中包括“付小姐在城都”“自然派”“T2TEATWO”“山城诸葛”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有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其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对于他人知名品牌名称的复制、摹仿,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囤积商标的目的”。

上述两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循此逻辑,在“全名K歌”案中,九正源公司申请注册“全名K歌”及其他一系列带有“搭便车”性质的商标的行为,自始便不具有正当性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应以申请者主观意图及客观手段上是否具有恶意为准绳,而不以具体的商标抢注数量及所涉在先权利人的数量为限。例如,在商评字[2017]第0000130294号重审第000000038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申请人的商标抢注范围仅限于“FACEBOOK”,即针对国外著名社交网站“FACEBOOK”(脸书)。原商评委指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同名争议商标后,还在商标转让平台上公然售卖争议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仍拒绝到庭陈述意见或说明理由,难谓巧合。综上,在行政诉讼程序与无效宣告请求重审程序中,法院、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了争议商标的无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的注册商标数量始终保持高位增长态势。在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截至2022年底,我国注册商标量已达617.7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突破4000万件,达4267.2万件,同比增长了14.58%。与此同时,长期危害市场正常秩序、社会呼声强烈的商标恶意注册、囤积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成为了许多合法品牌所有人的一大心病。

针对商标恶意注册问题,我国商标行政与司法部门高度重视,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指引文件,从系统治理的高度制定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020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形成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的长效机制”,写入《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指出将进一步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商标法》新一轮修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的修订,动态修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严格执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从严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不予核准转让、不予质押登记。预计到2025年,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商标申请行为持续回归理性,诚信注册、强化使用、严格保护的良好商标注册生态逐步形成。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司法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认识到,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不仅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也着眼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对于非正常商标申请引发的纠纷,司法部门应站在系统治理的高度,打破案件本身的局限,全面考察恶意申请人的全部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进而对其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认定,并依法予以规制,实现案件裁判之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名K歌”案的结局反转,无疑传递着一个积极信号:在司法格局不断拓宽、各方力量携手参与商标恶意注册治理的背景下,困扰我国商标注册秩序多年的沉疴痼疾有望得到妥善解决,而所有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的未来发展道路,也将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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