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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个人公号,公号名称的注册时间早于 一个公司的名字,该公司后来 注册了这个名字的 商标,在腾讯投诉后我的名称被删除,按照商标法 我“在先使用”,该公司无权禁止我的使用,请问这个起诉胜率高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谨对您的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您对于公众号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且该公众号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所述商标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则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次,如果您对公众号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但公众号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所述商标前仍不具有一定的影响,则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公众号。
再次,如果您对公众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则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您继续使用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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