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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只侵犯不实施要不要进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9-05-31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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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修改,加强了对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了侵犯技术秘密法定赔偿的上限。修改后的法条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侵权人只是盗取了技术秘密,但并没有实施,或还未来得及实施,因此没有产生直接获益,此种情况下,侵权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金额又如何计算呢?

答案是肯定的,侵权人的盗取技术秘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从技术秘密的收益公式中我们得知,技术秘密的价值实现条件是“始终保持技术秘密的信息不对称性”,而用来表征技术秘密价值实现条件的变量叫做“目标技术效度”,由两个分变量决定其取值大小,一个是“目标技术保密强度”,一个是“目标技术排他强度”。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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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技术秘密收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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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目标技术效度计算公式

当技术秘密被侵犯时,一定会发生侵权人对技术秘密的占有行为,该占有行为意味着技术秘密发生了泄露,有些侵犯行为还会导致技术秘密的部分公开或完全公开,本来只有权利人知晓的技术秘密,在发生侵犯后扩大了知晓范围,也就是技术秘密的保密强度出现下降,进而导致目标技术效度出现下降,进而导致技术秘密的收益下降,最后导致技术秘密的资产价值出现贬值。也就是说,当技术秘密被侵犯时,技术秘密的“信息不对称性”出现下降,技术秘密的价值实现条件遭遇破坏,技术秘密的收益就会缩水,技术秘密的资产价值就会出现贬值。再换个角度来理解:技术秘密之所以值钱,除了技术效果好,还因为知道的人少,如果知道的人多了,技术秘密价值就会出现下降,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了,技术秘密也就不值钱了。这就是技术秘密的价值实现条件,一定要始终保持技术秘密的“信息不对称性”。

所以,技术秘密遭遇侵犯,即使侵权人没有实施获益,但因为侵权行为,导致技术秘密扩大了知晓范围,技术秘密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价值实现条件遭遇破坏,最终导致技术秘密的资产价值出现贬值,该贬值部分,是由侵权人的侵犯行为所引起,应当由侵权人来进行赔偿。

技术秘密因为遭遇侵犯导致的资产贬值,其计算公式如下,以“成熟市场型”收益模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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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QQ截图20190531103152.png

其中,

QQ截图20190531103122.png

上述分析和计算内容在《技术及技术秘密评估技术标准》Q31/0110000116F012-2019中都有相关规定,欢迎大家参阅。

所以,技术秘密遭遇侵犯,即使侵权人没有实施获益,由于侵犯行为必然导致技术秘密的信息不对称性出现下降,最终导致技术秘密的资产价值出现贬值。所以技术秘密只侵犯不实施,仍然要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就是技术秘密资产价值的贬值部分,这种赔偿在法理上应用的是“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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