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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图是否有著作权?

发布时间:2008-06-27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电子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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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字、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地图在我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改变的只是地图作品的载体,对作品的表达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

  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知识产权,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
  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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