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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5月12-13日,“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在京举办。5月13日上午的分会场一之专题三围绕“专利保护新发展”展开研讨。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周翔专题发言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周翔专题发言:
大家上午好,非常容幸参加此次论坛,今天介绍的题目是专利司法保护的新发展。专利法近年来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专利法已经超过30年了,在前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进行了专项检查,对专利法的保护面临的困境做了总结,关健词是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效果差,针对发现的问题国知局进行大修,现在已经向社会征求意见了,对于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提了几个解决的方案和一系列的举措,对这一草案业界有广泛的评论,从业者对此的评论是要行政扩权,我们觉得专利面临的困境要从专利保护的基本体制机制层面对问题加以解决,具体而言,要对我们现在现行的专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和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程序以及专利诉讼程序二元制进行调整,具体涉及到包括我们在对于行政授权确权程序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把现有的专利复审委作为被告的模式,转化为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对抗的模式,直接作出司法确认,而不用判令行政复审委重作,在民事侵权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专利权的效力问题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及裁量,这也有境外的立法、判例作支持。第二点在专利保护中还是要强调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善意的使用者能不能把它确认为不侵权,对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是不是可以不适用禁令,而以赔偿金额来代替,用一种民事承担的方式,第三方面是要进一步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这点不用过多的阐述了,当然我们对于立法提建议是一回事情,我们面临的专利案件审理是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提出了解决方案:为解决“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为解决“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我想谈一谈一个大家广泛关注的案件,本田和双环两个公司对外观设计专利发生侵权、反向确认不侵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这个案件去年我们陆续把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做了二审裁判。本田的车投向中国市场时发现双环汽车(音译)侵犯了他的外观涉及专利权,之后本田提起了诉讼,分别发送了警告函,对外观侵权是否构成民事诉讼进行了争辩,专利复审委宣布了外观专利的无效,一直到一中和高院维持了,最高法院再审期间,进行了提审,并进行了改判,认为本田外观专利是有效的,这个判决着重在判例部分强调了涉案外观的产品前大灯等是有显著影响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认为外观是有专利权的,本田有胜诉判决后,继续民事诉讼,但是一审没有支持其诉求,我们在二审判决中着重论述了根据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也就是说本田公司外观设计之所以得以维持专利权,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更重要,本案中恰恰这些关键的设计特征影响了是否侵权的结论,对于双环公司反过来诉本田,当然是和前面的裁决结果一样,双环公司还起诉本田公司赔偿,对于这个问题判赔了5000万,最高法院对警告函的效力等都给了具体裁量的标准,专利权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不论是提起诉讼前或期间发送警告函都是维护自己权益合法方式,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禁止性的规定,但发送警告函还是要有注意义务,跟双环公司等其他的经销商发送警告函的注意义务强度是不同的,因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接到警告函后通常会停止销售,避免相关的诉讼和麻烦,制造商接到警告函后会非常重视,双环公司接到警告函后积极和本田公司联系,修改了自己的外观。我个人的理解是,把专利侵权诉讼作为行业竞争的手段,维护自己的专利权是正当合理合法的,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下维持自己专利权的权益,本田公司起诉前发的警告函我们认为都是合理的,双环和本田都已经分别提起诉讼,并进入法院诉讼过程中本田继续向双环公司的经销商发送警告函,并且范围扩大,在第二批警告函的内容中本田公司没有进行充分的侵权比对,没有披露本田和双环已经在诉讼过程中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双环的经销商没有合理的预期,我们认为本田不合适做法恰恰在于起诉后向销售商发布的警告函给双环公司带来了相应的损害,最后我们支持了双环的索赔的请求,但把赔偿额调整到1600万元,这个案件判了后,网上也非常关注,今天也分享我们的思考,同时也紧扣今天的主题。
(速录/宋云燕 审核/朱蕾 摄影/石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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