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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诉被告北京深度量化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百文宝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深度量化科技公司)、北京九宫混音呈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九宫混音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
两原告称,2017年5月24日,被告北京深度量化科技公司向两原告发出《专利授权沟通函》,称两原告在各个Android应用商店和IOS应用商店提供的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均使用了被告的ZL 200510055346.2号专利权中的专利方法,至少包括其中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1和2组合的方法,并要求两原告立即撤回侵权产品、移除侵权模块。
针对两被告的侵权警告,两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两被告发出回函,明确回应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不涉嫌侵犯两被告的专利权。有证据表明,两被告已于2017年6月8日收到该回函,但至今两被告既不撤回侵权通知,也未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使得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一直处于“专利侵权与否”的不确定状态。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诉称
1、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系由两原告研发、提供的输入法软件。该输入法软件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的、特别适合网民使用的新一代输入法产品,是如今中国国内的主流汉字拼音输入法之一。
2.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被告ZL 200510055346.2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早已被大量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及小键盘输入方式披露和使用。两被告没有任何依据便警告两原告侵害其专利权,该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对两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确认两原告研发并提供的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不侵害ZL 200510055346.2号涉案专利权。
目前,该案相关法律材料正在送达被告的过程中,以待后续进一步审理。
两原告称,2017年5月24日,被告北京深度量化科技公司向两原告发出《专利授权沟通函》,称两原告在各个Android应用商店和IOS应用商店提供的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均使用了被告的ZL 200510055346.2号专利权中的专利方法,至少包括其中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1和2组合的方法,并要求两原告立即撤回侵权产品、移除侵权模块。
针对两被告的侵权警告,两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两被告发出回函,明确回应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不涉嫌侵犯两被告的专利权。有证据表明,两被告已于2017年6月8日收到该回函,但至今两被告既不撤回侵权通知,也未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使得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一直处于“专利侵权与否”的不确定状态。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公司诉称
1、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系由两原告研发、提供的输入法软件。该输入法软件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的、特别适合网民使用的新一代输入法产品,是如今中国国内的主流汉字拼音输入法之一。
2.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被告ZL 200510055346.2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早已被大量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及小键盘输入方式披露和使用。两被告没有任何依据便警告两原告侵害其专利权,该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对两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公司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确认两原告研发并提供的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不侵害ZL 200510055346.2号涉案专利权。
目前,该案相关法律材料正在送达被告的过程中,以待后续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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