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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保证文学创作繁荣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不管经过多少种形式的改编,其基本的著作权仍然属于最初的原作者,这也是全球公认的一个原则。
著名童话作家郑渊洁近日发微博,公开谴责出版《舒克和贝塔》一书的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理由是该社今年6月出版的这套书没有标明自己是原著作者,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因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是,面对郑渊洁的指控,出版社却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是《舒克和贝塔》一书是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授权,与郑渊洁无关。
《舒克和贝塔》是郑渊洁30年前创作的一部童话,舒克和贝塔这两只拟人化的老鼠,和郑渊洁创造的皮皮鲁、鲁西西等艺术形象一起,已经成为中国童话艺术的经典形象。1989年,上海美影厂将这部童话改编成同名动画片,但是按照著作权法,郑渊洁作为原著的创作者,在这部动画片上仍有署名权。出版社认为,他们现在出的图书是根据动画片改编的。但再怎么改编,郑渊洁作为原创人员的署名权并没有消失。
在将郑渊洁的作品改编为动画片的过程中,上海美影厂的编创人员当然付出了劳动,这种劳动不仅可以通过电影发行的收入获得相应报酬,而且在电影的署名上也有其作为改编人员的应有地位。在郑渊洁与出版社的纠纷出现以后,美影厂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其享有《舒克和贝塔》的改编权,有权就影片进行改编出版。其实,谁也没有剥夺美影厂对其出品的动画影片的改编和出版权,这可以视为美影厂对其产品的“二度改编”,并且它可以享有这种“二度改编”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但是,当美影厂在着手将这部本身是改编的影片进行“二度改编”的时候,不能无视原作者的权益,即使原作者放弃分享经济收益的权利,也应尊重其署名权,在“二度改编”的图书上以适当方式标明。
文学作品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凝聚着作家的独创性智慧,早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概念还没有成熟并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时候,作家对自己的创作拥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即已得到全球公认。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保证文学创作繁荣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不管经过多少种形式的改编,其基本的著作权仍然属于最初的原作者,这也是全球公认的一个原则。莎士比亚的戏剧诞生几百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不知道出现了多少种形式的改编,改编者可以得到他们再创造的收益,但莎翁所拥有的最初署名权从来没有人能够撼动,正是这种对署名权的切实保护,使莎士比亚的作品得到了更好的传播。
目前,我国的文学创作正处于新的高峰,一些优秀作品也不断地被改编。但是,在多次改编的过程中,对最初作者的署名权保护却存在严重不足。郑渊洁遇到的情况在文坛上并不是孤例,一些作家的原创小说在被改编成电视剧后,改编者不经最初作者同意,将电视剧本以所谓“电视小说”的名义再度出版,原作者的署名常常被故意删去,这种纠纷近几年时有发生,但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常常不了了之。这种状况如果一再发生,将严重挫伤作家的原创激情,不利于繁荣我国文学创作。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家在其去世50年后,其继承人就不再能享有其作品的经济收益,但是作家对作品的署名权却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自然灭失。保护著作权,要从保护作家的署名权做起。郑渊洁作品在“二度改编”后被取消署名权,不管其中有多少是非曲直,都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事,郑渊洁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支援,向上海美影厂和凤凰美术出版社声索自己的署名权。而有关部门也应该从这起事件中看到我国著作权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二度改编”的署名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得到切实保护。
著名童话作家郑渊洁近日发微博,公开谴责出版《舒克和贝塔》一书的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理由是该社今年6月出版的这套书没有标明自己是原著作者,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因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是,面对郑渊洁的指控,出版社却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是《舒克和贝塔》一书是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授权,与郑渊洁无关。
《舒克和贝塔》是郑渊洁30年前创作的一部童话,舒克和贝塔这两只拟人化的老鼠,和郑渊洁创造的皮皮鲁、鲁西西等艺术形象一起,已经成为中国童话艺术的经典形象。1989年,上海美影厂将这部童话改编成同名动画片,但是按照著作权法,郑渊洁作为原著的创作者,在这部动画片上仍有署名权。出版社认为,他们现在出的图书是根据动画片改编的。但再怎么改编,郑渊洁作为原创人员的署名权并没有消失。
在将郑渊洁的作品改编为动画片的过程中,上海美影厂的编创人员当然付出了劳动,这种劳动不仅可以通过电影发行的收入获得相应报酬,而且在电影的署名上也有其作为改编人员的应有地位。在郑渊洁与出版社的纠纷出现以后,美影厂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其享有《舒克和贝塔》的改编权,有权就影片进行改编出版。其实,谁也没有剥夺美影厂对其出品的动画影片的改编和出版权,这可以视为美影厂对其产品的“二度改编”,并且它可以享有这种“二度改编”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但是,当美影厂在着手将这部本身是改编的影片进行“二度改编”的时候,不能无视原作者的权益,即使原作者放弃分享经济收益的权利,也应尊重其署名权,在“二度改编”的图书上以适当方式标明。
文学作品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凝聚着作家的独创性智慧,早在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概念还没有成熟并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时候,作家对自己的创作拥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即已得到全球公认。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保证文学创作繁荣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不管经过多少种形式的改编,其基本的著作权仍然属于最初的原作者,这也是全球公认的一个原则。莎士比亚的戏剧诞生几百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不知道出现了多少种形式的改编,改编者可以得到他们再创造的收益,但莎翁所拥有的最初署名权从来没有人能够撼动,正是这种对署名权的切实保护,使莎士比亚的作品得到了更好的传播。
目前,我国的文学创作正处于新的高峰,一些优秀作品也不断地被改编。但是,在多次改编的过程中,对最初作者的署名权保护却存在严重不足。郑渊洁遇到的情况在文坛上并不是孤例,一些作家的原创小说在被改编成电视剧后,改编者不经最初作者同意,将电视剧本以所谓“电视小说”的名义再度出版,原作者的署名常常被故意删去,这种纠纷近几年时有发生,但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常常不了了之。这种状况如果一再发生,将严重挫伤作家的原创激情,不利于繁荣我国文学创作。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家在其去世50年后,其继承人就不再能享有其作品的经济收益,但是作家对作品的署名权却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自然灭失。保护著作权,要从保护作家的署名权做起。郑渊洁作品在“二度改编”后被取消署名权,不管其中有多少是非曲直,都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事,郑渊洁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支援,向上海美影厂和凤凰美术出版社声索自己的署名权。而有关部门也应该从这起事件中看到我国著作权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二度改编”的署名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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