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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编剧行业,有些著名编剧雇佣年轻的编剧当‘枪手’,一集只需给他们几千元至一万元的酬劳,就能获得剧本署名权以及二三十万元的片酬,这是否合理合法?”在近日中国作家协会举行的“影视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著名编剧李功达提出的这一问题,引发与会者的热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国内编剧行业中,“枪手”普遍存在,甚至有“做‘枪手’是编剧的必经之路”的说法,很多名气不大的编剧给资深编剧当“枪手”,一些知名影视剧都是由这些“枪手”创作的,但这些“枪手”不仅收入低,更没有署名权等,由此引发了一些纠纷。那么,“枪手”能否拥有署名权?他们应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等共同探讨了“枪手”的权益保护之道。
代笔创作受到关注
据了解,在国内影视行业,“枪手”一般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代笔,只收稿酬,是真正意义上的“枪手”;第二种是参与讨论和执笔,完成后再由经验丰富的编剧定二稿;第三种则是提供一些创意和对剧本进行润色加工。在创作中,一般由知名编剧写好剧本分集大纲,让“枪手”写分集剧本;有时则是从大纲、分集大纲到分集剧本,都由“枪手”来完成的。现在很多知名编剧成立工作室,就是采用这种“团队作战”的模式,个别“枪手”的稿酬可以达到几万元一集。但“枪手”最想要的还是署名权。
李功达是创作了《青春之歌》《北京人在纽约》《“九一八”大案纪实》《金海岸》等很多电视剧剧本的知名编剧。在剧本创作中,他认识了很多这样的“枪手”,他们会为了获得署名权而主动降低稿酬。其中,有两位北京电影学院毕业的年轻编剧已有5年为“大腕”当“枪手”的经历,创作出多部热播的影视剧,但从来没有署名,稿酬每集也没有超过一万元。目前,李功达在与他们合作创作剧本,稿酬为一集两万元,且为他们署名。“很多热播影视剧中的创意,都是这些年轻人想出来的,但最后没有获得署名。这是一批很有才华的年轻人,如何保护他们的创意成果,如何保护他们的创作积极性,这是影视行业需要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李功达呼吁。
“枪手”这一现状也引起张平的关注。她表示,包括“枪手”在内的创作者作品著作权转让非常普遍,很多署名作者给出创作主线或素材,由“枪手”进行具体创作,这已成为剧本创作的新趋势。很多影视文化公司都有一个写作团队,而署上知名编剧的姓名,且形成很好的品牌效应。张平同时指出,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强调的是人身权利,不为“枪手”署名,就容易出现人身权的纠纷。随着编剧行业里的“枪手”日益增加,会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
规范授权保护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分离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张平指出,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署名权的归属,但对于剧本这种作品,在著作权法上无法进行这样的约定。她表示,在实践当中,一般是作品没有发表之前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署名权,如果已经发表了,则不能再转让。
对于作品在没有发表之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署名权这一观点,李明德认为,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不可以转让,任何合同的签订,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他认为,如果有“枪手”去主张自己的署名权,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合同本身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合同。”李明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蒋志培博士也认为,作品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人身权不能转让。因此,在文化产业中,对于组成团队进行作品创作,最后通过合同对署名权进行约定,这种合同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界有很大的争议。
在署名权争夺中,“枪手”如何证明该剧本是自己创作的?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江华认为,进行证据保全很重要,如“枪手”可以在交稿之前将作品发给自己的实名邮箱或自己亲戚朋友邮箱,注明这个作品是自己受某某委托创作的,价格是多少等,而银行汇款记录也可以做印证,这些都可以成为“枪手”维权的有力证据。邓江华强调,包括“枪手”在内的编剧在维权时,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各种事宜。
除署名权外,“枪手”纠纷还涉及“枪手”收入没有保障以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对于报酬问题,邓江华认为,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报酬,明确付款期限。对于剧本署名者向“枪手”讲述故事大概,由“枪手”编写故事细节的情况,著作权归谁所有,李明德认为,只单独提供想法的行为不是创作,而将这个想法落实为具体的情节,才是具体的创作。
如何有效解决“枪手”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激发原创者的积极性?李功达建议,首先,创作者的影视作品的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规范,由律师来代理创作者处理这些事宜。其次,中国作家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会员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把影视改编权等作家们的权益集合起来,在这一平台上进行规范的授权与开发,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作品创作的水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国内编剧行业中,“枪手”普遍存在,甚至有“做‘枪手’是编剧的必经之路”的说法,很多名气不大的编剧给资深编剧当“枪手”,一些知名影视剧都是由这些“枪手”创作的,但这些“枪手”不仅收入低,更没有署名权等,由此引发了一些纠纷。那么,“枪手”能否拥有署名权?他们应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等共同探讨了“枪手”的权益保护之道。
代笔创作受到关注
据了解,在国内影视行业,“枪手”一般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代笔,只收稿酬,是真正意义上的“枪手”;第二种是参与讨论和执笔,完成后再由经验丰富的编剧定二稿;第三种则是提供一些创意和对剧本进行润色加工。在创作中,一般由知名编剧写好剧本分集大纲,让“枪手”写分集剧本;有时则是从大纲、分集大纲到分集剧本,都由“枪手”来完成的。现在很多知名编剧成立工作室,就是采用这种“团队作战”的模式,个别“枪手”的稿酬可以达到几万元一集。但“枪手”最想要的还是署名权。
李功达是创作了《青春之歌》《北京人在纽约》《“九一八”大案纪实》《金海岸》等很多电视剧剧本的知名编剧。在剧本创作中,他认识了很多这样的“枪手”,他们会为了获得署名权而主动降低稿酬。其中,有两位北京电影学院毕业的年轻编剧已有5年为“大腕”当“枪手”的经历,创作出多部热播的影视剧,但从来没有署名,稿酬每集也没有超过一万元。目前,李功达在与他们合作创作剧本,稿酬为一集两万元,且为他们署名。“很多热播影视剧中的创意,都是这些年轻人想出来的,但最后没有获得署名。这是一批很有才华的年轻人,如何保护他们的创意成果,如何保护他们的创作积极性,这是影视行业需要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李功达呼吁。
“枪手”这一现状也引起张平的关注。她表示,包括“枪手”在内的创作者作品著作权转让非常普遍,很多署名作者给出创作主线或素材,由“枪手”进行具体创作,这已成为剧本创作的新趋势。很多影视文化公司都有一个写作团队,而署上知名编剧的姓名,且形成很好的品牌效应。张平同时指出,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强调的是人身权利,不为“枪手”署名,就容易出现人身权的纠纷。随着编剧行业里的“枪手”日益增加,会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
规范授权保护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分离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张平指出,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署名权的归属,但对于剧本这种作品,在著作权法上无法进行这样的约定。她表示,在实践当中,一般是作品没有发表之前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署名权,如果已经发表了,则不能再转让。
对于作品在没有发表之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署名权这一观点,李明德认为,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不可以转让,任何合同的签订,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他认为,如果有“枪手”去主张自己的署名权,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合同本身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合同。”李明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蒋志培博士也认为,作品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人身权不能转让。因此,在文化产业中,对于组成团队进行作品创作,最后通过合同对署名权进行约定,这种合同是否合法,目前在法律界有很大的争议。
在署名权争夺中,“枪手”如何证明该剧本是自己创作的?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江华认为,进行证据保全很重要,如“枪手”可以在交稿之前将作品发给自己的实名邮箱或自己亲戚朋友邮箱,注明这个作品是自己受某某委托创作的,价格是多少等,而银行汇款记录也可以做印证,这些都可以成为“枪手”维权的有力证据。邓江华强调,包括“枪手”在内的编剧在维权时,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各种事宜。
除署名权外,“枪手”纠纷还涉及“枪手”收入没有保障以及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对于报酬问题,邓江华认为,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报酬,明确付款期限。对于剧本署名者向“枪手”讲述故事大概,由“枪手”编写故事细节的情况,著作权归谁所有,李明德认为,只单独提供想法的行为不是创作,而将这个想法落实为具体的情节,才是具体的创作。
如何有效解决“枪手”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激发原创者的积极性?李功达建议,首先,创作者的影视作品的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规范,由律师来代理创作者处理这些事宜。其次,中国作家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会员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把影视改编权等作家们的权益集合起来,在这一平台上进行规范的授权与开发,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作品创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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