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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摘 要:《刑法》第 219 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模糊的犯罪类型群组,罪名相同但涵摄的犯罪行为模式不同。按照不同行为模式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可区分成违法型(非法获取型)和违约型(违反义务型),二者在构成要件、既遂标准、损失数额认定等均有所不同。准确区分犯罪行为模式对区分罪与非罪、入罪标准、量刑规则至关重要。在“内外勾结”获取商业秘密案件中,应实质化认定“内部人员”的行为特征。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主体应
发布时间:2025.03.17 -
如何举证证明员工、前员工以及有可能获取商业秘密?
原告主张被告为员工、前员工的,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为其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原告主张员工、前员工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 (1)职务、职责及权限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 (3)参与和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曾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发布时间:2025.03.28 -
波音公司推翻7200万美元的商业秘密判决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近日,在电动飞机初创公司Zunum Aero提起的商业机密诉讼中,西雅图一名联邦法官驳回了陪审团要求波音赔偿7,200万美元的判决。 美国地区法官詹姆斯·罗伯特(James Robart)表示,Zunum的胜诉不能成立,因为它没有证明波音涉嫌滥用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 Zunum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对这一决定感到失望,并将提起上诉。波音公司的一位发言人表示
发布时间:2024.08.15 -
“智能检索算法”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号及案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843号[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
发布时间:2025.01.13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难点法律规则的适用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科创企业保护尖端前沿、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手段。在新质生产力背景下,持续提升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质量,对塑造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效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实践中,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重点、难点集中于商业秘密构成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定性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部分法律规则适用标准尚待统一。本文以案为例,对该类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盗窃
发布时间:2024.12.27 -
美国加州法院成为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的集中地
据报道,自2009年至2018年第二季度,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成为了商业秘密诉讼申请的首选之地。 2018年7月18日,知识产权诉讼研究公司Lex Machina发布了《2018年商业秘密诉讼报告》。 根据该报告,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在美国所接收的8754起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有533起案件是在加州联邦法院提交的,占全部案件的6%。 在同一时期,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接收
发布时间:2018.07.29 -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本文目录 前言 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 商业秘密商业价值和专利价值 过往案例 结语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二审判决书,由于本案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而备受业内关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发布时间:2024.07.09 -
利用商业秘密谋求不正当利益 一企业跳槽业务员领刑九年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商业秘密后跳槽,给原公司造成182万元损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希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追缴非法所得9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2月,范希强利用在福州一家电子厂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厂里的国外客户资料、产品价格、产品宣传图片、产品样品等商业资料拷贝后藏匿。2005年3月,范希强向电子厂提出辞职,并跳槽至
发布时间:2008.02.21 -
“跳槽”后泄露商业秘密 厦门一职员判赔近9万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职员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应向原公司支付各项赔偿共计近9万元。 2002年11月,纪某进入厦门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高科技公司工作。2004年,纪某跟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纪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3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公司承诺,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
发布时间:2008.03.11 -
被免职心怀不满 男子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被捕
被免去职务后一直心怀不满,跳槽后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单位。昨日,记者获悉,湖北随州市检察院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 经查,杨某原为湖北某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质量部部长,负责新产品技术开发工作。2003年被免去职务后,杨某一直心怀不满。2004年初,杨某应湖南某厂之邀跳槽至该厂任常务副厂长。为谋取私利,及发泄在湖北某汽车公司被免职私愤,杨某采取利诱等手段,唆使湖北某
发布时间:20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