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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开展打击制售侵权假冒种子种苗工作,继续开展打击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完成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现有测试机构能力评估工作,提高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和侵权证据鉴定水平。(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刑事打击与司法保护 (十三)加大
发布时间:2017.06.02 -
我国植物新品种海外发展战略及其实施路径
摘要:我国植物新品种实施海外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现实可行性,应尽早实施"选择性走出去"的战略,具体路径是,坚持政府推进原则,做好植物新品种权海外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通过政策导向、有选择性地分步进行海外植物新品种权布局,通过立法推进形成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和完善品种权保护制度,切实增强本国育种创新能力。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 国际竞争 海外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下创新体系的核心。”[1
发布时间:2016.03.08 -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品种同一性的证明责任问题
作者 | 王慧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品种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随着
发布时间:2020.07.10 -
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 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3号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权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品种种子并明确限定了生产规模,受托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超出合同约定规模的种子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上诉人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种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盱眙金桥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种子公司)、孙焕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
发布时间:2021.10.26 -
侵害大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92号 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裁判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 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
发布时间:2017.11.24 -
上海市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国贡献力量。 二、试点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经商议,确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率先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1.明确种业科研成果类型和范围 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1)以植物新品种权形式保护的成果和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登记)品种,包括常规种
发布时间:2017.01.18 -
EPO最新观点:仅通过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不具有可专利性
b款中利用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能否获得专利的问题,G3/19的裁决结果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系统介绍EBA在过去二十多年间对EPC 第53条b款进行解释的系列案件,厘清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对实质生物学方法生产的植物可专利性问题的态度。 一、G 1/98: 针对特定植物品种的转基因技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EPC第53条b款规定,“动植物品种或者生产
发布时间:2020.07.21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五)| 厦门华泰五谷诉酒泉三保、甘肃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知民初168号 【基本案情】 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泰公司)为玉米新品种“SBS902”的品种权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观山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九)|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审: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刑初160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该公司将自己繁育的种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辣椒籽进行加工、包装后,以“豫椒王”品种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申请生产经营备案,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申请成功。2018年12月,该公司将“豫椒王”辣椒种子
发布时间: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