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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人员已知公司所售为假冒商品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公司唯一的销售员,公司生产的产品,打知名公司的商标、包装,被查到的话,做为一名公司销售员,我有没有责任?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
发布时间:2012.10.28 -
法定代表人个人注册的商标供公司使用是有效使用商标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一个公司在2008年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商标,地点是法定代表人居住的小区,供其公司使用,但是公司营业执照是另外一个地方,请问我们可以申请对他撤三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注册的商标由该公司进行使用,应属于商标法认可的有效使用。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2 -
澳门申请专利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专利保护? 答:申请人因应拟申请的专利类别填写相关的表格,连同所需文件,向知识产权厅提交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注册申请人提出要求制作审查报告书时,所提交的文件必须以中文撰写或...
发布时间:2008.02.02 -
澳门申请商标常见问题解答
1.商标是否能获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保护? 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而且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澳批予的商标。若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受保护,则必须在该等国家或地区另行申请。 2.内地注册商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生效? 答:正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本澳的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地区批予的商标。因此,在澳门特区以外注册的商标,欲在本澳得到保护,还必须根据澳门特区法规
发布时间:2008.02.02 -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自认”与“反悔”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否产生著作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专利权是否有效;商标权是否有效。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授权经过了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查,一般争议不大。但是,作品和商业秘密不需要经过任何国家机关的审查,而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自动产生权利,当事人对其构成要件可能产生较大争议。即使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原告请求保护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或者商业秘密,也影响公共利益。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边界即公有领域,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6.16 -
在网络搜索关键词及搜索结果创意主题、描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在网络搜索关键词及搜索结果创意主题、描述中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无锡书谱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精卓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锡中院 陆超 【裁判要旨】 1. 行为人在其网络搜索关键词及搜索结果的创意主题、描述之中设置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作为关键词搜索时所得搜索结果为行为人网站网址,并接触到有该商标的搜索结果创意主题、描述
发布时间:2019.05.22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下)
一、关于“不知道”的主观认定 民法中的“不知道”包括“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实际不知道但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商标法中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商标法中关于“不知道”的认定标准可参照适用专利法的规定,即商标侵权案件中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的要件“不知道”,即
发布时间:2019.11.20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上)
导言 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中关于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最早见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普遍认为,合法来源条款是基于入世前夕,为了与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根据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全面梳理后所增设的条款。增设合法来源条款的初衷是为无过错侵权人
发布时间:2019.11.20 -
略阳杜仲:区域“金名片”,脱贫“金钥匙”
位于秦岭山脉脚下的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境内群山林立,沟壑纵横,平均海拔1148米,森林覆盖率达69.13%。当地独特的气候、地理优势和年降雨量、空气湿度、土壤条件、气温、物种的种质资源等自然特点,极为适宜种植杜仲,是我国著名的“杜仲之乡”。 自2014年“略阳杜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以来,略阳县把杜仲作为推动产业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战略性产业,在借助区域品牌助力产业扶贫方面发挥了积极的
发布时间:2019.11.20 -
浅议“吉尼斯”商标的显著性争议
【案情简介】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系第2024455号“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利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及之后都不具有显著性,且已经构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的通用名称,此外,依据修改前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予无效宣告,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
发布时间: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