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反不正当竞争法
-
聚焦反法修订草案中的三个亮点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据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月22日在北京举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会上首次被提请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大修。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发生了很多变化,笔者以下尝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选取三个亮点逐一分析。 亮点一:“商业标识”范围界定更为准确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
发布时间:2017.02.24 -
聚焦反法修订草案中的三个亮点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据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月22日在北京举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会上首次被提请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大修。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发生了很多变化,笔者以下尝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选取三个亮点逐一分析。 亮点一:“商业标识”范围界定更为准确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
发布时间:2017.02.24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作者 | 陶钧[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目录 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属性界定 一、历史渊源的定位 二、法律属性的定位 三、现实特质的定位 四、价值归属的定位 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一般条款的适用空间 二、一般条款的规制要件 叁、「仿冒条款」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仿冒条款」修订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仿冒行为」的判定思路 三、类型化「仿冒
发布时间:2020.08.27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公众广泛认可,取得了较高知名度,该字号通过中大公司的长期经营与维护,与中大公司产生了稳定的联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之规定,中大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中大”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攀附他人知名度较高
发布时间:2016.08.25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公众广泛认可,取得了较高知名度,该字号通过中大公司的长期经营与维护,与中大公司产生了稳定的联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之规定,中大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中大”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攀附他人知名度较高
发布时间:2016.08.25 -
何种装潢如此之贵
。由此,华语出版社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在文字结构、图案设计、色彩搭配、排列位置等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原、被告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且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9.04.02 -
从修法角度看商业秘密的界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很广。笔者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的修改值得关注,因为其修改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发布时间:2016.03.23 -
公用企业强制搭售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邹征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吉行初字第22号 (2015)吉中行终字第35号 【本案要旨】 公用企业利用国家许可专营的独占优势地位,在销售专营产品时向他人强制搭售专营产品以外的其他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之情形,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情介绍】 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公司(下称盐业集团吉安公司)除
发布时间:2016.03.11 -
公用企业强制搭售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邹征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吉行初字第22号 (2015)吉中行终字第35号 【本案要旨】 公用企业利用国家许可专营的独占优势地位,在销售专营产品时向他人强制搭售专营产品以外的其他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之情形,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情介绍】 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公司(下称盐业集团吉安公司)除
发布时间:2016.03.11 -
从修法角度看商业秘密的界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很广。笔者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的修改值得关注,因为其修改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发布时间: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