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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大米”能随意用吗?
使公众能够加以区分彼此,则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但是如果可以将涉案商标以较大字体标注,与表明产地的其他说明相分离,或者将产地作为着重宣传的亮点,则将归入突出性使用的范畴,字体又与涉案商标相似,会使消费者对品质也产生误认,则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围,应该予以规制。 叁、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 商标法第64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23 -
“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以前,本案应适用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海丽经销部是否侵害了“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海丽经销部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和权利用尽抗辩是否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原审诉讼程序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发布时间: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