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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就同一标识同时主张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人对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诉讼中除主张商标侵权行为外,有时还会同时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请求法院针对同一行为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在“金莊青酒”案中,原告贵州青酒厂是文字商标“青”的商标权人,其青酒系列产品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兴安酒厂生产、销售的
发布时间:2017.09.11 -
权利人就同一标识同时主张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人对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诉讼中除主张商标侵权行为外,有时还会同时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请求法院针对同一行为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在“金莊青酒”案中,原告贵州青酒厂是文字商标“青”的商标权人,其青酒系列产品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兴安酒厂生产、销售的
发布时间:2017.09.11 -
商品形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产法院) 一审案号:(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269 号 二审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商品形状经过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且该商品形状不具有商品的功能性要素,则可以作为商业标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商品形状是否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条件,防止经营者利用对商业标识的控制实现对功能的垄断。 【案情简介
发布时间:2017.04.19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益的考量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沪73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也蕴含着财产权益。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姓名通过商业性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姓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张立君
发布时间:2017.09.30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益的考量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沪73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也蕴含着财产权益。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姓名通过商业性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姓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张立君
发布时间: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