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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蒙·1940”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有果
原标题: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应如何判断? 在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如何进行认定?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0982169号“雷蒙·1940”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的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当严格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和消费群体进行判断,一般
发布时间:2019.08.07 -
如何考量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标准?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浙江爱彼此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13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竹木工艺品、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第20类商品上。 2017年11月24日,上海爱彼此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上海爱彼此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之一,系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
发布时间:2020.01.17 -
“Bio-K PLUS及图”商标引发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如何考量共存协议对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判断两件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如何考量在先商标权利人所出具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围绕着第19391647号“Bio-K PLUS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根据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加拿大博欧科普莱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博欧科普
发布时间:2020.04.07 -
《商标法》第30条相对理由审查条款评注
内容提要 《商标法》第30条是相对理由审查条款,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注册商标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该条明确规定了商标近似性以及商品类似性两个审查要件,存在近似性判断优先抑或类似性判断优先之争,但在以申请商标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与在先商标混淆为判断标准并采取多因素综合分析方法进行混淆可能性判定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应无逻辑先后之分,且综合考量、彼此消长。基于商标权私权的本质属性以及保护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4.11.12 -
涉应用程序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
的一个交易平台,以平台为中心形成双边或多边市场,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认定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或与其类似的服务,如淘宝、京东等;如该App仅作为线下实体店铺的线上销售或经营载体,作为线下实体产业的延伸,则应当认定其所提供的仍为线下销售的“商品”而非服务。当然,传统产业的发展也并非单纯的“线上化”,在产业数字化的过程中也可能衍生出其他类型服务,此时也不能单纯地将其归结为“商品
发布时间:2025.02.26 -
类似商品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以区分表为依据
——2016年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5)甬仑知初字第75号;裁判时间:2015年11月18日。 (2015)浙甬知终字第72号;裁判时间:2016年4月26日。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纠纷中,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是否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同时,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不能机械地以区分
发布时间:2017.04.06 -
相同类别不同群组商品的类似性判断
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注册在水龙头、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8)上的第1578133号“惠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在水龙头、沐浴用设备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8、1109)上的第8185194号“惠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
发布时间:2019.05.23 -
历经多年,中日“无印良品”商标案终审判决出炉
“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另查明,良品计画在第20、21
发布时间:2019.12.11 -
同一产业链前后端的商品与服务一般不构成类似——福建高院判决东方祥麟公司诉深圳百果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东方祥麟公司并未进入对方的经营范围,不应认定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此外,深圳百果园在其授权门店部分水果上有使用水果生产企业的自有商标,而其涉案“百果园”标识仅使用于门店招牌、水果包装袋等提供服务过程用以表明服务提供者来源的场景,综上,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中使用涉案“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6807648号“百果园”注册商标的行为。深圳百果园公司及
发布时间:2020.11.04 -
最高法二审开庭审理中美“高通”商标纠纷
不构成侵权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两类,即将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其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该院认为,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上海高通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汉卡、通讯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均不构成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三被告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
发布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