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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判五倍惩罚性赔偿案
裁判要旨 对于侵害商标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根据侵权人提交的生产成本,一并考虑可能产生的其他经营成本,推算其总成本,再结合侵权人宣传的经营规模及商标侵权持续期间,合理推算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法律并未规定仿冒商品包装装潢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与商标侵权分开判赔。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案情简介 “悦某某/OR***”产品是雅某集团
发布时间:2025.03.13 -
阿胶有雷同,东阿找“李鬼”
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长成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东阿仁康公司、壹胶堂公司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东阿阿胶引诉讼 据了解,东阿阿胶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受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东阿阿胶牌、葆苓牌保健食品等。东阿阿胶公司系第
发布时间:2019.09.16 -
杨丽萍诉云海肴餐厅索赔100万!“舞神”此举因为啥?
因认为“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的店面装潢复制了舞蹈《月光》系列作品,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将该餐厅的经营者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什刹海店、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侵权行为,销毁相关侵权制品;停止使用
发布时间:2019.05.09 -
“特种兵”椰子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苏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首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征询上诉人上首公司意见,上首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萨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苏萨公司的“特种兵”商标标识,已被认定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良影响”,该商标标识是苏萨公司包装装潢中的核心部分,故应当认定
发布时间:2020.11.11 -
石景山法院案件公开审理之擅自使用法国依云矿泉水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月13日,石景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公开审理法国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起诉国内某饮用水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擅自使用依云矿泉水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法国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隶属于财富500强企业达能集团,该公司在法兰西共和国(以下简称法国)阿尔卑斯山核心地区生产的依云(Evian)天然矿泉水商品(以下简称依云矿泉水)在饮用水和饮料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在全球140多个
发布时间:2018.07.13 -
什么样的店铺装潢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实践中,并非所有店铺装潢都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般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店铺装潢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第二,店铺装潢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第三,被诉店铺装潢与在先店铺装潢近似并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案情简介 七惑公司系第18201833号、第27412624号、第42556422号注册商标(简称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等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
发布时间:2023.07.27 -
使用包装装潢基本一致的商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琥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利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琥珀公司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利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琥珀公司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3.判令利泰公司、林秀来连带赔偿琥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万元;4.
发布时间:2023.08.11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包装装潢的保护
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市场混淆时,未注册商标持有人还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制止他人的混淆行为(“假冒之诉”)。根据该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近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本项中包装装潢的保护,存有一定争议。本文尝试从理论上对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出一孔之见,以就教于同仁
发布时间:2025.01.07 -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姚欢庆,被上诉人大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胡福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多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7.08.18 -
加多宝、广药集团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
发布时间: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