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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017版本的第六条规定有: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可以看到,相较于修订前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表述,修订后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认定条件更少,门槛更低,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立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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