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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升级需跨版权保护门槛
该趋势,传统主流媒体纷纷布局视听生态,加速构建融媒体格局。与此同时,作品形式和生产结构发生演变,也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带来诸多挑战,备受行业关注。 运作模式升级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人民网副总裁唐维红带队人民日报新媒体矩阵展开多形式报道,其中,视频报道尤为吸睛,现场视频直播《进博外传》系列、创意短视频《别眨眼!全世界最酷商品全来了》,以及VR视频《15秒快闪带你了解进博会》等,首周播放总量即
发布时间:2018.12.25 -
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突破6万亿元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5日发布“2017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结果。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达60810.92亿元,占全国GDP比重为7.35%;其中,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38155.90亿元,占全国GDP比重4.61%,比上年提高0.03个百分点。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发布时间:2018.12.27 -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要求平台“履职”
日前,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下称《规范》)。根据《规范》,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且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建立审核员队伍。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规范还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切实履行版权保护责任。 《规范
发布时间:2019.02.11 -
CJEU将确定版权侵权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披露范围
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收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提出的请求,即澄清版权所有人可从网络平台和中介机构获取哪些有关涉嫌侵权的互联网用户的信息。 根据德国版权法,版权所有人有权要求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如网站运营商、社交媒体和内容平台)披露涉嫌侵犯其版权的用户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对这些人采取执法行动。与此有关的法律(参见
发布时间:2019.03.13 -
2018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发布!
共生产《雪崩能天使》玩具28880个(单价人民币111.8元)、《蓝异端》玩具3256个(单价人民币73元)、《独角兽》玩具2000个(单价人民币165.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79万余元。2017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的上述玩具厂内扣押《蓝异端》玩具3256个、生产模具3套。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李某生产的上述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
发布时间:2019.04.23 -
2017年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将有这些新的变化
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对录音和电影的保护期限为70年,对电视和广播的保护期限为50年。对于这样的规定,委员会并不建议做改动,反而是国际协定希望对这一范围做出修订。报告中提到,现有的例外情况“规定得过窄、过死,(并且)无法反映当今人们消费和使用内容的方式,也不易迎合对版权材料的新的合法使用”。 报告还声称“有证据表明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远远长于所必需的长度”,因为实际上很少有创作者是受到“去世
发布时间:2017.01.09 -
北京“倍增计划”探索音乐版权保护新途径
4月10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北京实施《视听版权倍增计划》有效保护了数字音乐版权,不仅令三方满意,还将向保护的深度、广度拓展,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的氛围。 据了解,2013年北京市版权局为加强音乐版权保护确定了清源头、输渠道、断毒瘤,去年“4.26”期间,与中国版权协会、全国抵制盗版联合主办了“付费下载、尊严消费”全国性的公益宣传周系列等活动,重点宣传音乐版权
发布时间:2014.04.11 -
广电总局党组书记蒋建国:加大游戏版权保护力度
7月30日,ChinaJoy高峰论坛(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产业高峰论坛)在上海举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蒋建国发表了演讲。蒋建国强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坚决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蒋建国看来,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文化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游戏产业不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娱乐需求,更加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
发布时间:2014.07.31 -
合作开发的软件的版权归属问题
问题咨询: 我公司于05年11月开始和一个人合作开发一个管理软件,我公司做为甲方,他做为乙方,我公司出资金,他出技术。07年的时候我公司把这个研制出来的产品注册成我公司的版权,后乙方知道后,起诉我公司,他要求要回版权。请问这场官司我公司能赢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则应遵从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厘清共同开发的两种情况。无论开发的标的物是软件
发布时间:2008.05.05 -
专利文献的版权问题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在线拜读了您有关数据库版权保护方面的文章,使我受益匪浅。我现有相关问题向您咨询:公开后的专利文献是否有版权保护?如受到版权保护,那版权归谁?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专利申请人抑或是代理公司?如果有人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外国相关政府机构的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公开的专利文献组成自己的数据库,并开发相应的专利检索程序后销售,是否构成侵权?国内外是否有相关判例?盼望回复,十分感谢
发布时间:200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