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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刮水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就确认侵权并停止侵害部分先行作出的(2016)沪7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0.04.23 -
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认为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考量发明构思,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诉讼请求。 欧瑞康公司是专利号为200810175661.2
发布时间:2021.05.19 -
计算机软件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 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两百度公司) 搜狗公司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号ZL200810113984.9)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两百度公司共同制作了被控侵权的百度输入法软件,百度在线公司对外发布
发布时间:2021.04.29 -
如何辨明“技术问题”? ——以两案审查意见答复为例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专利申请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做出了一般性定义,即:“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这是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审查实践中,在涉及发明专利申请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通常会指出:该申请所要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未采用技术手段,(或者,虽然采用了技术手段,但是技术手段是公知的
发布时间:2020.10.13 -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中发明人确认之诉和权属之诉的并案审理
【裁判要旨】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原告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之诉,有关发明人均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审理,也可以分立两案但作合并审理。 【关键词】 专利权权属 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 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杨某、赖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精密仪器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朱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1620275714.8、名称
发布时间:2023.10.19 -
“循环水处理设备”发明专利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判决书
设备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在原审诉讼中主张某海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和各原审被告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技术,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但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从未拥有过涉案发明专利技术的任何权利,某海水产研究所、广州宇某水产科技公司和各原审被告均未使用过涉案发明专利技术。原审判决与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一致,超出了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公司主张侵害
发布时间:2024.09.12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提要:2018 年 3 月,来自日本的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以侵害其“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
发布时间:2021.03.09 -
垂直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在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第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对被告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无效决定)及其采信的证据进行分析,现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供
发布时间:2017.05.10 -
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二审律师代理意见
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 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受上诉人陈建伟先生之委托,在陈建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二审诉讼中担任其代理人。经对本案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本案发明创造所涉相关技术予以必要的调研、了解,现出具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持“360度体发光”的概念是错误的
发布时间:2010.06.21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侵权案终审胜诉
提要:2017年6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一审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17)冀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桥公司)享有ZL201010272769.0号“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的独占
发布时间: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