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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利提交专利申请的女性发明人数量增长了27%
近期,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INAPI)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总共有210名女性发明人在上述报告提到的时间段内提出了要保护新型技术的请求。 据统计,智利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在2022年总共向INAPI提交了3184件专利申请,这一数字相比于上一年的3082件增长了3.3%。在对由居民提交的申请进行分析时,INAPI发现女性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数量增长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INAPI在其报告中指
发布时间:2023.04.18 -
专利实施权受限的被许可人仍具有完整排他权
装置”的发明专利。 2012年7月,明根公司和尚体公司签订《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许可明根公司对涉案专利得在中国地域内享有生产、制作的独占权利,权利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另外,双方签订《专利技术授权书》记载:兹为甲方(明根公司)同意授权乙方(尚体公司)因中国大陆地区发现仿冒我司垂直律动机产品原理、技术之情形,故授权乙方得以使用此专利技术做仿冒侵权相关判定以采取公证取证之法
发布时间:2017.08.22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410517486.6、名称为“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青松公司认为,其系氟氧头孢钠保密制备工艺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华民公司获取该工艺后,未经青松公司许可使用该保密工艺申请并获得涉案专利权,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发布时间:2021.05.31 -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食用菌菌种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对于仅用微生物保藏编号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规则。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30601.2、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纯白色真姬菇
发布时间:2021.10.12 -
膳魔师发明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魔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0月11日、2023年5月1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琅铂旺公司、常*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上诉人琅铂旺公司的委托
发布时间:2024.01.23 -
某制药公司与国知局“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 上诉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
发布时间:2024.02.28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启德,总经理。 第三人: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永兴工业区(正信灯饰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欧贤超,总经理。 原告SEB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第31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发布时间:2019.12.27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重审)
金朗宝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京73行初5126号行政判决。SEB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金朗宝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京行终27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遂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
发布时间:2020.12.27 -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京知执字(2014) 801-15号 请求人:韩xx 被请求人: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梅君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奇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 “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专利号:ZL200610009709.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2014年4
发布时间:2017.12.07 -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名称为“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韩春贵认为北京新时基业公司使用、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上述专利权,2014年4月17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全权代理侵权答辩程序及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徐新明律师团队在侵权程序答辩期内紧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在获得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
发布时间: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