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纠纷
-
发明人报酬如何算,法院判决给意见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吴丰庆起诉希美克(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希美克公司)、Betteli Limited (下称Betteli公司)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希美克公司需向吴丰庆支付发明人报酬30万元人民币。 该案中,吴丰庆在希美克公司任职期间,完成了名为“防止锁闭的防风门插芯锁”的职务发明创造(下称涉案发明创造),希美克公司将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Betteli
发布时间:2018.09.13 -
天津高院发布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商标权纠纷案件,进一步审理好商标权纠纷案件,提高审判水平,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厘清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归纳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下发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从审理思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商标侵权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抗辩事由、民事责任、驰名商标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1 -
专利销售侵权案件中,买卖合同订立地、发货地而非收货地为侵权行为地
裁判要旨 专利销售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收货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关键在于收货地是否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这涉及到对专利法视野下“销售”行为的重新定义。专利法领域中,“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一旦作出即造成侵害后果,行为的实施地就是结果发生地。“销售”行为并非瞬时完成的行为,成立于买卖合同订立,终止于发货,故买卖合同成立地法院、侵权产品发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例外情况是,如果出卖人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位于
发布时间:2020.02.25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司法保障
一、目前的规定与《专利法》第76条的立法目的 1.《专利法》第76条的立法目的是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有效解决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核心机制,即专利挑战制度,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基础,即仿制药上市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视为侵权专利权。但在此次《专利法》修改中,并没有关于“拟制侵权”的相关规定,这也可说是此次构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一种遗憾。 但无论是《专利法》第76条旨在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
发布时间:2020.12.30 -
诉调对接:知识产权纠纷的“分流阀”
“仅用时3个小时,原告北京企业与被告武汉企业便达成了和解!”2020年2月,由于武汉地处疫情“重灾区”,如何克服跨地域限制,快速化解纠纷?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立即着手在线调解,一边向原告解释被告受疫情影响存在经营困难,一边向被告解释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事实,仅用3个小时,双方便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调解的快速、高效
发布时间:2021.01.21 -
最新!“青花椒”商标纠纷案二审判决出炉
近期备受关注和热议的“青花椒”商标事件有了新进展!今天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翠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审理,四川高院当庭宣判,认定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万翠堂公司无权干预和禁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 一段时间以来
发布时间:2022.01.14 -
涉“龙门铣床床身”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龙门铣床床身”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2民初219号 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60号 裁判要旨 本案涉案专利为方法专利,被诉侵权产品指向特定产品,无法从该特定产品倒推其制造方法,由此引出应由何方承担特定产品制造方法及其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该特定产品制造方法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确定该特定产品是否为新产品,并确定相应的举证责任,并由承担
发布时间:2022.01.04 -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李昌德、深圳荣韵眼镜、恩平市千明眼镜店、深圳市江视光学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江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荣韵公司、恩平市千明眼镜店、深圳江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昌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照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被告:一、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
发布时间:2021.10.29 -
“杜邦培训课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杜邦培训课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川01民初3863号 二审案号:(2020)川知民终203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提供同类服务时伪造身份、履历,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内容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使用相关识别元素实现整体性混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杜邦中国公司)、杜邦(中国)研发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30 -
二维码“扫”出专利纠纷
创造性中是否显而易见的评述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超市自助结账、餐馆自助点餐、用手机APP进行应用下载、乘坐公交、地铁……我们日常生活的各种场景,都离不开一个布满黑白相间的几何图形——二维码。目前,二维码技术研发已日趋成熟,并在数字阅读、海关、税务、商业、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二维码的普及,利用二维码进行图书下载等应用也屡见不鲜,然而,与之相关的专利纠纷也随之而来。2017年3月至
发布时间: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