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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二审律师代理意见
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 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受上诉人陈建伟先生之委托,在陈建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二审诉讼中担任其代理人。经对本案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本案发明创造所涉相关技术予以必要的调研、了解,现出具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持“360度体发光”的概念是错误的
发布时间:2010.06.21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华兴公司与RSF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获胜
技术使用费。《生产线转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法院起诉,《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则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依法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当RSF公司通过诉讼迫使华兴公司付清设备款后,即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成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华兴公司向RSF公司支付专利许可实施使用费216万元、违约金500万元,华兴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专利技术。华兴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发布时间:2020.10.09 -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7.12.07 -
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刘某某与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 “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使得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人所面对的形势变得岌岌可危。在此危难之际,怡锋公司和刘某,慕名找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委托其代理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重新审理程序。徐新明律师临危受命,携团队在深入了解该专利的技术领域背景、仔细拆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认真研究最高院的再审判决要点后形成代理思路,认为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范围概括过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概括过宽
发布时间:2017.12.07 -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诉英特尔公司等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
对英特尔公司启动专利维权 因英特尔公司进口、许诺销售以及授权他人销售用于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的“酷睿”系列处理器、以及包含上述“酷睿”系列处理器的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涉嫌侵犯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微电子所)名下的相关专利权,2017年4月10日,微电子所邀请几家律师事务所开会,讨论研究对英特尔公司的诉讼维权事宜,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作为受邀律师参加会议。徐新明律师和其他参会
发布时间:2023.11.22 -
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无效案意见陈述书
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之规定,请求贵委依法宣告第200610009709.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此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人:徐新明 2014年05月27日
发布时间:2014.05.30 -
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意见陈述书
,如强制防跑偏装置——强制防跑偏轮,并在《答辩状》中用图片对其结构和功能加以解释和说明。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30、31条提到:“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
发布时间:2015.09.08 -
七年磨一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终审胜诉
进行审理后,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第26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怡丰公司不服上述无效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撤销第26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
发布时间:2022.04.20 -
哈尔滨松北热风炉厂与哈尔滨松花江热风炉厂“快速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13)-中知行初字第1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李兰廷,厂长。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
发布时间:2017.12.07 -
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河北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海桥公司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全权代理上述专利的维权事宜。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撰写不当,保护范围受到局限 涉案专利仅有一项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一种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有机架,其特征在于:机架上有上、中、下三个水平的带式输送机,上带式输送机是主选带式输送机,中带式输送机是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下带式输送机是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机架上、主选
发布时间: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