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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获利予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权利人所提交的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对许可使用费合理性的认定,应当在综合许可合同的真实性、许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许可使用费是否在发现侵权行为存在之前已支付、许可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许可人是否完成纳税凭证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认定。 (五)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复诉讼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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