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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过程中“实验数据”的非必要性
(作者:姜小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审查指南中归纳了五种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形,其中,第(5)种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医药、化学领域的技术效果可预测性不高,往往需要用实验数据加以确认,继而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是否“给出实验证据”会成为关注重点。本文将围绕
发布时间:2016.04.12 -
【Boss直聘 vs 58赶集】掐架背后竟是因为知识产权!
里约奥运的赛事已进入尾声,赛场上金牌争夺还在激烈进行着。与此Boss直聘的掐架战争也悄然拉开序幕,这一次的对手是58赶集。 BOSS直聘负责人朋友圈表态 直接开战,所为何来? Boss直聘在声明中阐述以下几条观点: >>>>Boss直聘独创了招聘者与求职者在线双向匹配的算法并获得国家专利;独创了双方在线直接沟通的招聘的逻辑与流程;独创了微简历、微JD、双聊达成等产品功能; >>>>58赶集
发布时间:2016.08.23 -
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
(作者:任晓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专利法领域一个永恒的话题。一直以来,围绕权利要求的解释,争论多集中于具体的解释规则,尤其是如何正确处理利用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与不恰当地将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内容引入到权利要求中之间的关系,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应忽视,即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是否应当相同,或者如果存在不同的话,不同将体现在
发布时间:2016.09.08 -
关于日本、中国的“公知常识”的学习讨论
性证据;】。 此处也是任意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 另外,在无效程序中,虽然规定如下 【(7)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
发布时间:2016.10.11 -
最高法:专利侵权案不能轻率用"多余指定原则"
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许多案件国内外广泛关注。2月19日上午开幕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要求,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 曹建明说,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
发布时间:2008.02.21 -
最高法宋晓明庭长权威解读专利权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2日) 一、制定背景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在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多以来,专利侵权案件稳步增长,所涉法律问题深度触及专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术事实
发布时间:2016.03.22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直接公开的内容能够推定出产品其他部分的外观设计的,该其他部分的外观设计也可视为已经公开;同时要考虑公开的内容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 【案情】 涉案专利是名称为“包(四)”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201230045242.4号,申请日是2012年3月2日,授权公告日是2012年7月25日。 涉案专利包括六幅视图:主视图、主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及两幅立体图(见
发布时间:2016.11.18 -
教唆型专利侵权中教唆行为的审查认定
作者:赵千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案号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8号 裁判要旨 施工单位在明知有关产品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诱导、怂恿他人制造侵权产品并采购该产品的,属于教唆侵权行为,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免责条件,应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认定教唆侵权行为成立与否时,可以综合考虑教唆双方的身份地位、对专利的主观认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侵权收益的分配
发布时间:2016.10.27 -
产品外观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及限制
(作者:徐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46号 【裁判要旨】 产品外观要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除具有一定知名度外,必须通过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经营者怠于提交专利申请而使产品外观进入公有领域,若该外观不满足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条件, 即使他人利用了外观设计方案,亦无法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SSM公司系瑞士
发布时间:2017.02.09 -
专利复审委员会2012年度十大案件
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再次推出10件2012年度重大案件,其中包括无汞纽扣电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案、易清洗豆浆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剃须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或涉及标的额巨大的侵权诉讼,或已经或即将对所在行业或产业产生重要影响,或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 专利复审委此次评选产生的十大案件,涵括
发布时间:20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