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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记”一审胜诉,“聖福記”被无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件因“聖福記及图” 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圣福记公司所注册的第13705835号“聖福記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足以与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八枚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徐福记公司于1992年在中国创立,1994年“徐福记”品牌注册诞生,在新年糖界、喜糖界、休闲糖果界都有着一席之地。近几年,徐福记公司曾先后对
发布时间:2020.07.01 -
以显著性的动态变化谈正当描述性使用商标的认定
作者 | 陈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蔡伟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裁判要旨 经核准注册为商标的通用名称或者描述性标志,其权利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若缺乏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且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志时没有进行及时维权,会使该商标的显著性不断减弱、淡化甚至最终沦为某种通用名称或者某种描述性词汇。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
发布时间:2020.07.08 -
鲍师傅带照租赁,商标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鲍师傅”商标侵权案,此案是带照租赁,即在租赁房屋的同时将营业执照一并进行租赁。 案情简介 涉案“鲍师傅”商标注册号为第1248421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糕点;蛋糕;面包等。2017年该商标转让至鲍才胜公司名下。 鲍才胜公司发现,李老爹公司未经鲍才胜公司授权或许可,在与鲍才胜公司相同的糕点产品上使用“鲍师傅”,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店面招牌、商品柜台、商品包装袋、收银
发布时间:2020.08.06 -
以第7681367号“果园老农”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浅析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对防御商标的适用
作者 | 马君丽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裁判要旨 当权利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有主商标及防御商标等多件商标时,无论主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必须遵守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对防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反之,其将因不使用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丧失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因认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夫山泉公司)核定使用在肉干、肉松、罐装水果等商品上的第7681367号“果园
发布时间:2020.08.24 -
频因“伪日系”惹争议的元气森林,申请注册日文“気”字图形商标被驳回?!
由“姐姐”张雨绮代言、主打“0糖0脂0卡路里”宣传概念的元气森林,作为一个互联网创新型饮品品牌,在今年夏天可谓红极一时。事实上,成立4年来,元气森林频频因其商标用日文“気”字代替中文“气”字、瓶身背后还写着“日本国株式会社元気森林监制”字样而被指“伪日系”,置身于争议风波中。而正是这一“気”字,也让元气森林陷入了一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 近日,针对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元气
发布时间:2020.09.04 -
《乐队的夏天2》“五条人”火了!商标检索结果却显示……
这条消息,身处知识产权行业、必须具备“IP头脑”的小编赶紧打开了中国商标网,开始替五条人干起了商标检索工作,毕竟,这年头名人商标被抢注事件并不少见。 经检索,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上能够查询到的包含“五条人”的商标共61件,包括40件“五条人”商标,其中34件由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4件由深圳独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申请,2件由海丰大周珠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最早的一件“五条人”商标为海丰大周珠
发布时间:2020.09.11 -
“池底捞”“海底捡”……海底捞“海捞”商标为哪般?
11月4日,一则关于“海底捞申请池底捞海底捡等商标”的消息引发热议,登上了新浪微博热搜榜单第一的位置。 据多家媒体报道,最近,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底捞公司)新增了多条商标信息,包括“池底捞”“海底捡”“三每底手劳”等。记者通过企查查APP查询到,海底捞公司确实于近期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仅10月27日、10月28日两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有数百件(部分申请注册的商标见下图)。 该
发布时间:2020.11.06 -
商标“撤三”案件中构成“象征性使用”的裁判观点分析
导言 “象征性使用”虽然并非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但基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当真实、有效、善意的立法目的,司法裁判认为:“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判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象征性使用,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
发布时间:2021.02.08 -
“好运达”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被上诉人北京天宁品牌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宁品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好运达公司、上诉人好运达智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阳,被上诉人天宁品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XXX到庭
发布时间:2020.10.23 -
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我国有关于立体商标的法律规定较晚成形,《商标法》于2001年修正时才对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的可注册性进行了相应规定。商业实践中,相较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注册数量及商业使用比例上均较低;商标法律实践中,与立体商标有关的法律纠纷总量相对较少。但近些年诸多立体商标案件亦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业界热议,尤其是涉及商品包装类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于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问题,本文即以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
发布时间: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