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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高院对“七粮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五粮液公司申请“七粮液”商标缘何受阻?
“五粮液”作为国内白酒的佼佼者,以“香气悠久、入口甘美、入喉净爽、恰到好处、酒味全面”的风格闻名于世。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围绕“五粮液”申请了诸多防御商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便审结了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0.07.16 -
2017年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1.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乐东乐城鑫华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五粮液集团公司与三林旅业公司、澄迈希尔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刘兵与海南海景乐园国际有限公司三亚蜈支洲岛旅游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天际营销公司等与符英敏等、第三人郑青松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5.戴某某冒充经销商卖假化肥获刑 6.丘某华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判5年 7.乐东一店主起诉工商局请求撤销
发布时间:2018.05.04 -
申请“国酒”商标被否!茅台起诉商评委,31家酒企也同时被诉
近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国酒”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除起诉商评委外,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未被核准
发布时间:2018.08.13 -
继大白兔冰淇凌之后,五粮液也出冰淇凌了?
近日,一款带有酒香的“五粮液冰激凌”走红,推出该产品的商家“琉璃鲸”也成了不少消费者前去打卡的店铺。该冰淇淋外面是一层黑色的巧克力,并且撒上金闪闪的可食用金箔,由于加入了五粮液,还散发着淡淡的酒香,因此吸引了不少关注。 该店铺在大众点评的菜品一栏还有“五粮液黑巧”“五粮液海岛”等甜品产品,在菜品评价中多名顾客提到有浓郁的酒味,口味独特。从消费者拍摄的现场图片来看,琉璃鲸还在店铺内摆放了两瓶五粮液
发布时间:2019.04.17 -
从五粮春与滨河九粮春是否近似谈不同阶段的商标近似判断方法
五粮春”与“滨河九粮春”是否近似?这个问题似乎不难回答,但对案件当事人五粮液公司和滨河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却太难找到答案——在申请注册阶段和异议案件中商标局认为不近似,在异议复审案件中商评委认为不近似;在异议复审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中,法院认为近似;在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案件中,法院却认为不近似。由此可见,关于两个商标的近似判断,在不同的阶段和案件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同结果的原因,则是
发布时间:2016.11.21 -
四川三大酒企集体被诉侵权
昨日下午,北京市高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官司,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四川三大酒企———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000568,股吧)。之所以说其特殊,是因为原告廖礼毅的防伪商标专利经过了先被认可、后又认定无效的过程。现在,此专利已被先后7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他说,从2003年以来,就发现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等多家酒企在用他的专利技术。随后,其找到各家酒厂主张权利无果
发布时间:2009.06.17 -
五粮液集团“上选人参玉”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3 -
五粮液向傍名牌者说“不”
“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地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行为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如今则面临着法律的严惩。不久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 自家产品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却偏偏要以恶意模仿或混淆视听的方法,在商标注册和
发布时间:2019.09.11 -
“五粮春vs九粮春”商标侵权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再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律师。 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9.07.30 -
经营者在门店招牌上须慎用他人商标
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该案原告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被告是刘某。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60922号“五粮液”文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通过授权,许可该案原告独占使用第160922号“五粮液”文字商标,许可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刘某是一名从事烟酒食品类商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
发布时间: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