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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7.表格类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马琦与被申请人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唐长寿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6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品的独创性应体现在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或观点之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且不同以往。表格形式仍属于一般性的表格分类方式,表格内容的表达方式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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