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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麻子”对“幺麻子”商标及商品装潢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法院认为,非衣调味品厂使用的“玄麻子”“百年玄麻子”“非衣玄麻子”“非衣玄麻子FeiYiXuanMaZi”标识中的“玄”字与权利商标二、三中的“幺”字,字形相近,而其含有的“百年”“非衣”字样不足以使被诉侵权标识能够区别于权利商标二、三,其在整体上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
发布时间:2023.03.28 -
“圣象”诉“济宁圣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获赔110余万元
一家商贸企业,仅仅是代理销售,不具有自主生产能力,且可以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此外,其本身不具备识别销售商品是否侵犯原告权利的能力,缺乏侵权的主观故意,即使事后认定商品侵权,也不应认定其承担责任。 一审认定侵权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圣象公司关联企业中多家以“圣象”作为字号,公司名称为“地名+圣象木业(家居)有限公司”,如“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等。圣象公司长期以“PowerDekor”作为企业英文字
发布时间: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