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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作者 | 陶钧[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目录 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属性界定 一、历史渊源的定位 二、法律属性的定位 三、现实特质的定位 四、价值归属的定位 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一般条款的适用空间 二、一般条款的规制要件 叁、「仿冒条款」修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仿冒条款」修订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仿冒行为」的判定思路 三、类型化「仿冒
发布时间:2020.08.27 -
“百度地图”侵权四维图新电子地图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1.23 -
游戏开发中游戏元素相同或近似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装潢。各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与权利游戏元素相同或近似的元素,存在攀附权利游戏知名度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对两款游戏造成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动网先锋公司表示就各被告的侵权行为,优先主张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若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备位要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 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各被告与被诉侵权游戏的关系;二、权利
发布时间:2023.10.23 -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美国布莱迪公司关于计算机域名“chinabrady.com”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8715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邢某、天津贝迪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告布莱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构成对被告布莱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确认由原告邢某、天津贝迪公司继续持有、使用域名“chinabrady.com”。 附:案件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0)一中民初字第
发布时间:2017.12.07 -
大数据告诉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何为“一带一路”倡议保驾护航
不断增强,能够在发生纠纷时,合理利用中国的司法资源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 商标行政保护是“一带一路”知产保护的重点 大数据显示,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一带一路”相关知产类案件,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五个领域,其中商标权纠纷占比高达88.7%,专利权纠纷约占7.4%,反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纠纷仅占3%和1.6%。2016年才出现第一例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此外
发布时间:2017.05.31 -
网游未经许可使用小说人物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温瑞安诉玩蟹公司侵犯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玩蟹公司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温瑞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 据悉,原告温瑞安系“四大名捕”系列武侠小说作者,“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及“冷血”系贯穿上述系列小说的灵魂人物。温瑞安诉称,2012年10月,玩蟹公司开发的卡牌手机网络游戏《大掌门》上线,并于2014
发布时间:2017.11.08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