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赔偿
-
“燕之窝”侵犯“燕之屋”商标权案二审判决书
未查明被上诉人涉案商标许可费用的情况下,以另案调解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酌定赔偿数额,判赔金额过高,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24.05.14 -
电商平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司法推定研究
我国《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参考权利人的主张赔偿数额,前提条件有二,其一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其二,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
发布时间:2019.04.08 -
从司法实践看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损害赔偿之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
商标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方式的计算具有重大意义。2019年4月,最新修改的《商标法》大幅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上限,但保留了2013年《商标法》对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之规定的基本格局。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分析2013年后的商标侵权案件,来探索有关损害赔偿方式的司法实践情况。 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整体数据分析 笔者调取了CIELA数据库2014-2017年6003个民事一审案件的数据[1](见表1
发布时间:2020.03.17 -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
《商标法》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当前的修法议题中已经将惩罚性赔偿规则作为重点引入对象,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中的全面确立应该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 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则,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在该条第三款中
发布时间:2020.04.30 -
商标近似惹争议,泸州老窖获赔偿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对泸州市曲酒三厂、河北花冠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花冠酒业公司)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泸州老窖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泸州市曲酒三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4万元,花冠酒业公司就其中的3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发现近似商标标识 泸州老窖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核定在第
发布时间:2020.02.18 -
快团团糯米福利社恶意攀附“FILA”二审改判赔362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侵权成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审结的一起涉及知名时尚运动品牌“FILA斐乐”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被诉侵权一方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额由一审判决的50万元改判为362万余元。 “惩罚性赔偿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该案判决结果有力打击了不法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13 -
商家制售假冒农夫山泉瓶装水被判惩罚性赔偿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先后多次从郑某处购进其生产的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550ml瓶装饮用天然水,并在某县区域内进行销售。 2024年3月11日,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某,认为其销售假冒瓶装“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矿泉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
“周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降低赔偿额为500万元
11月30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珠宝”)与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周六福”)、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弘艺珠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日前由该院作出二审判决,赔偿金额由一审的3000万元,改判为500万元。 系列诉讼已判赔4000万元须避免重复 2004年4月,周六福珠宝
发布时间:2023.12.01 -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治理
以及民法原理对于商标纠纷的处理具有基础性的指导意义。依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商标抢注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一)商标抢注行为是违法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商标抢注人明知是他人的商业标识而以自己的名义抢先申请注册,希图将他
发布时间:2018.01.23 -
“六个核桃”饼干?商标权人获取惩罚性赔偿金,全国首例!
“贵单位(2018)鲁04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所载的全国首例商标权人获取惩罚性赔偿案例,特评为‘3.15案例’。”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向枣庄中院颁发证书,充分肯定了枣庄中院审理的一商标权纠纷案件,并为此在枣庄召开2018年年会,研讨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法人打假。 据了解,2016年5月,一消费者购买了5盒山东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假冒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