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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评析
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丹阳某照明有限公司、张某(以下称被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系列案(共6件案件),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权,并在3件案件中全额顶格支持了原告100万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被告公司股东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被告双方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从2016年6月
发布时间:2020.03.04 -
境外电子证据使包子专利案峰回路转
包子是人们最常见的传统主食,殊不知,包子外形花样和包制方法也可获得专利保护。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包子外观设计专利引发的侵权纠纷。 因认为舒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舒汇公司)、漳州市兴广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兴广得公司)生产销售的包子产品外形与自己的专利产品构成近似,涉嫌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下称信华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
发布时间:2020.03.16 -
专家发声-中国智能短交通企业需提高知识产权
,也在不遗余力的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法律的途径在全球范围内维护自身权利。在国内,北京市家乐福通州店销售,永康市爱久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联A6平衡车和迷你平衡车涉嫌侵犯了Ninebot两轮平衡车和迷你平衡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纳恩博通过北京知识产权局行政投诉获得责令其销售和生产的处理决定书。同时,纳恩博积极在中国以及海外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目前在美国、德国海关成功截获10余批涉嫌侵犯其两轮平衡车的核心专利的
发布时间:2017.03.28 -
要部判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影响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不但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准则,而且在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中也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要部判断在审查指南中虽然仅仅存在了5年,但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审查和侵权判定的影响不容忽视,本文通过介绍要部判断的产生背景和存废过程,期望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要部判断
发布时间:2008.02.22 -
微信公众号图片可成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
作者:邹征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是腾讯公司在微信的基础上建立的功能模块。腾讯公司作为我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其信誉度较高,系统环境也较为稳定可靠。就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而言,虽然微信公众号一经取得后由账号管理者负责信息的发布,但是微信公众号本身所提供的交互式功能的操作也较为规范,对发布信息有着较为规范的管理,其中发布时间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发布者不能更改。因此,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
发布时间:2018.04.08 -
拒绝被复制!苹果为乔布斯剧院地上部分申请设计专利
8月29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苹果造价50亿美元的新总部内有专门用于发布会和重大活动的史蒂夫·乔布斯剧院,这一建筑采用弧形的玻璃墙,外观呈圆形,设计酷炫也颇为大胆,苹果目前已为这一建筑的地上部分申请了设计专利,断了其他人复制这一设计的后路。 苹果为乔布斯剧院地上部分申请设计专利的消息,源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的授予苹果的新专利,在其最新授予苹果的67项专利中,就包括乔布斯剧院的外观设计专利
发布时间:2018.08.30 -
从“猫爪杯”看外观设计专利中“富有美感”的意义
近日,星巴克推出了一款“猫爪杯”,它是一个淡粉色双层玻璃杯,外层有花瓣点缀,内层为猫爪造型(如图1),倒入牛奶后,呈现出一只色泽温暖、栩栩如生的猫爪,被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吸猫一族所喜爱。这款官方售价为199元的杯子一度被炒作至单价上千元,火爆程度可见一斑。实际上,将双层玻璃杯内层设计为萌宠造型并非星巴克首创。在2012年至2018年间,多件具有类似构思的玻璃杯设计已经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星巴克
发布时间:2019.04.04 -
印度与瑞典签署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技术与专长交流会以及最佳实践、经验和知识产权信息交流会。 双方还将交流受理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申请的最佳实践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应用。 谅解备忘录还涵盖自动化和现代化项目、知识产权文献和信息系统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程序。 双方还将对已达成的议题进行交流,如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办法与最佳实践,尤其是版权侵权。 (编译自economictimes.indiatimes.com)
发布时间:2017.08.28 -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变化状态图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该规定并没有对于“图片或照片”的种类及其权利保护范围中的地位予以明确规定。 相应的,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外观设计视图的提交有如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
发布时间:2019.07.08 -
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判断
一、引言 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但分别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权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保护客体不同,但又存在部分相同的表现形式,例如都包含对图案的保护。因此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问题。现行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目前在无效程序中
发布时间: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