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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   其他

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投诉,需提交《专利侵权比对报告》;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投诉,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问我需要在哪儿开这个报告

2016-06-08 11:02

 

您好!

 

 

专利侵权分析报告,由当事人自己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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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刚   其他

我们目前已有100多被告集中建立一个QQ群,大家都很气愤,但无可奈何,我很不服,法律保护正当利益,不应存在这个灰色地带,所以咨询一下,恳请回复。qq群号482742039,人很多,但不专业。

2016-06-07 15:09

 

您好!

 

 

目前,中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尽管权利人未对相关作品进行权利声明,但该作品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钓鱼式维权”,虽相关公众群体颇有微词,但法律并未禁止。建议诸位被告以非故意侵权、公共场所单一景物的摄影作品独创性不高为由进行抗辩,争取大幅度降低侵权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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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刚   其他

有个叫周丕海的人,网络上发布自己关于北京有一定象征性代表性的摄影图片,比如祈年殿、华表、石狮子等,待很多商业网站包括我无意中从网上下载使用在产品宣传领域,既不事先声明,也不事后警告,不管使用人的主观,直接收集证据起诉,恶意索赔,变成一个生财之道,全国已有数百被告,引起公愤,但大多数人选择私了息事宁人。请问这种情况应诉会有什么结果?法院明知集中批量恶意诉讼,怎能一直受理?有什么办法可应对对方?我的电话张先生13601569288,谢谢

2016-06-07 15:04

 

您好!

 

 

如果所述摄影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人在权利保护期内依法起诉维权,难谓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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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女士   其他

我有一个餐饮连锁名字叫净速度,想进入一商场,有一个速度披萨。我这个是15年注册下来的。请问速度披萨是否涉及商标近似侵权,我是否可以进行维权。

2016-06-07 10:45

 

您好!

 

 

对于特定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须考虑权利人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被控侵权人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期间及所具有的影响力、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及两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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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摄影师,最近被微信公众号频繁盗图,想找风险代理律师帮助维权,请问您能否提供推荐人或帮助?

2016-06-06 23:49

 

您好!

 

 

本网律师不接受风险代理委托,您可以委托专门从事风险代理维权的合法代理机构代为处理所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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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技术鉴定,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并没有采纳鉴定机关出具鉴定结论,其判决书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上面没有任何证人签字盖章亦加盖公章,该证据材料原审法院系未有委托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过,没有《技术鉴定书》直接证据支持,进而判决认为“经鉴定认为殡仪馆不构成侵权正确”,2、鉴定机关并推翻自己作出的技术鉴定结论向原审法院明确表示承认“被控侵权人提供的两份鉴定材料,一个是没有标明制作方法,另一个是配方组分有问题,从两个配方看是不能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的”。請教是否构成新的证据?

2016-06-06 18:25

 

您好!

 

 

根据您所述情况,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您如有其他问题,可发送邮件至本网工作邮箱ciplawyer@163.com具体陈述案情,本网律师将作出详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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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第二次鉴定为补充鉴定”,既然是补充鉴定,这说明第一次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其回复存在矛盾。理由皆不成立.

2016-06-03 10:16

 

您好!

 

 

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质、鉴定材料的选取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因素,而与鉴定书的名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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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其他

徐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 为什么没有中国企业在美国申请337调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6-06-03 09:24

 

您好!

 

 

337条款,即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仅适用于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销售到美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损害登记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并威胁美国相关产业之发展等情形,其实质是为了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中国企业通常无从引用该条款启动337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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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原审法院对第一次技术鉴定结论本身就没有采纳,何来补充鉴定?违背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2016-06-02 12:14

 

您好!

 

 

我们在回复中所提及的补充鉴定,是指为了弥补第一次鉴定所存在之缺陷而另行启动的补充鉴定,而非建立在第一次鉴定结论之上的补充鉴定。请知悉。另,本网律师系根据咨询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粗略陈述进行原则性回复,回复意见仅供咨询者参考。咨询者须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自主判断,并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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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18380   其他

 徐律师您好 关于两次技术鉴定 第一次鉴定,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在委托鉴定之前未在法庭上出示及质证,故原审法院判决时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没有采纳。 第二次鉴定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第二次鉴定是为补充鉴定,在第一次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补充鉴定,请问;第二次鉴定是为补充鉴定是否合法? 谢谢! 

2016-06-02 10:09

 

您好!

 

 

如果第二次鉴定能够弥补第一次鉴定存在的缺陷,那么,将第二次鉴定作为第一次鉴定的补充鉴定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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