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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商标版权化保护
近年来,商标权人开始重视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主张自己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此类案件近年大量发生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和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中,日渐引起业内关注。 对于“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思路,有人忧心忡忡,认为这会导致商标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其理由是: 第一,“商标版权
发布时间:2014.04.08 -
小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跨类”
存在对产品权利的重复保护问题。 从法律规定上,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的外观设计、作品和商标的权利终止都有法定条件,但是,其中并没有规定同一载体上的知识产权之间会因为一种失效而导致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同步失效。以下针对两种典型的情形具体展开分析。 从商标权到版权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开始实施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保护。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
发布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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