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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商标中的地名元素进行不当使用构成侵权
作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福建警察学院 陈颖 裁判要旨 他人无正当理由对商标中的地名元素进行使用,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因违反诚实信用且易造成市场混淆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原告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公司)系“鼓浪屿”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鼓浪屿”商标使用在馅饼产品上,该商标曾获评“福建省著名商标”。被告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海公司)在其生产的馅饼
发布时间:2018.03.05 -
“鼓浪屿”馅饼打赢商标侵权官司 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
因为在其所售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了“鼓浪屿特产”字样,厦门誉海食品有限公司与老字号“鼓浪屿”馅饼的商标持有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在过去几年内数度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该公司停止在包装使用上的侵权行为,并支付50万元赔偿金。 事发:“鼓浪屿”同行能用吗? 早在2013年4月,兴茂公司就发现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发布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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