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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市场竞争是对资源和交易机会的争夺,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干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将该行为放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竞争公平与自由的立法目的下进行判断,对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进行平衡,防止脱离竞争法的目标进行泛道德化评判。在具体行为的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被控行为是否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过度妨碍、被控行为是否具有正面的市场效应,以及被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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