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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对其商品……的商业宣传”的表述,将所有涉及经营者对自身商品的不当商业宣传行为均纳入新法第8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其二,新法第8条第2款将对不当商业宣传的帮助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引入了帮助侵权制度。其三,删除旧法第9条第2款有关广告经营者的有关规定,结合新法第20条第2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划清了与广告法调整范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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