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外观设计明显区别
-
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
【裁判要旨】 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 【关键词】 行政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明显区别 惯常设计手法 拼合 替换 【基本案情】 黄某毅系专利号为201830119037.5、名称为“螺丝刀具收纳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佛山市
发布时间:2025.03.13 -
蒙牛未来星外观设计专利被判无效
公司的专利复审申请,对申请日为2015年6月3日、专利号为201530178323.5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二)证据认定 专利号为201130023192.5,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的中国外观设计
发布时间:2018.01.19 -
外观设计明显区别的认定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编辑按: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案,指出: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行终567号 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5.03.13
1
共计1页,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