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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需要我们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内容、归属以及保护等方面设计出一套新的方案,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和人类作品区别对待,以保持两类作品共存发展的局面。 二、设立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登记制度 与传统作品无论是否发表、登记,完成之时即产生著作权不同,笔者认为应当对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且必须经过版权登记才能够获得权利。如此安排有两方面益处: 一方面,版权登记制度可以明晰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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