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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征求《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6版《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为了保证此次《审查指南》修改能够有效地落实新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更好地完善和优化专利审查程序,统一专利审查标准,进而提高专利审查工作效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踊跃提出意见和
发布时间:2009.07.14 -
专利发明人的马拉松
和应用。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节规定了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一个完整的发明,是发明人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而使用的技术改进思路或技术构思。在提交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该技术构思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承载着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布时间:2016.06.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文件精神,及时解决目前社会反应突出、需求迫切的新业态创新成果保护、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等问题,推动专利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发布时间:2016.10.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全文)
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指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指出: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
发布时间:2016.10.28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
发布时间:2017.03.02 -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全解读
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另外,相关法律修改后,专利审查程序也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及时解决目前社会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问题,推动专利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进行了修改。 修改过程 2015年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组织成立了《指南》修改工作组,对
发布时间:2017.03.10 -
详解《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上)
2017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签署发布第74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明确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允许的多种撰写方式、明确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规则、适度放开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扩大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专利文件的范围等。这些修改内容解决了近年来
发布时间:2017.04.05 -
详解《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中)
关于涉及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此次修改,澄清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有关“不予考虑”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误解,同时明确了对补交实验数据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修改背景 2006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时,在第二部分第十章3.4节“关于实施例”部分加入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
发布时间:2017.04.12 -
详解《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下)
专利申请文档的查阅复制 (一)修改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致力于审查信息的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目前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设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此平台可以满足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审查信息的查询需求。 与我国《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1节和5.2节规定的内容类似,美欧、日、韩也在法律层面从“应予公开”和“应予保密”对专利文件的查阅
发布时间:2017.04.12 -
补充实验数据该不该考虑?北知院是这么认为的
(作者:卓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细胞基因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驳回复审案件[1]。 在日前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审查指南中有关补交的实验数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而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细胞基因公司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证明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针对
发布时间: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