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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案商品真伪证明文件的证据效力
数额共计近200万元。2016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沈某等四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沈某、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一审辩护意见以及上诉理由包括:出具鉴定意见的外国企业职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有商业利害关系,且其不具有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涉案商品真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沈某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发布时间:2018.01.05 -
冲突意见书的认定与专利侵权判定——评理邦公司诉迈瑞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 | 曹慧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闽01民初126号 (2019)闽民终965号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诉讼中,在双方当事人提供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冲突意见书时,法官应当依据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完整、准确、合理地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对意见书的比对方法、内容、意见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判定。 【案情简介】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
发布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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