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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娟娟 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真伪辨别而形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属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以商标权利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资质为由,否定其证据效力。 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证据属性及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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