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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京高法发[2007]95号 发文时间:2007-03-3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适用该《办法》,高院立案庭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在国务院、市政府或最高法院没有明确规定或解释前,请各院遵照该《意见》进行立案。另,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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