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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在侵害客户名单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能否举证直接证明被告实施引诱行为不影响侵权认定,在对被告进行客户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上,应综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认定。 案 情 世景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化学类产品经销,张某曾系世景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未经世景公司同意,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世景公司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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