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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故针对案涉被诉行为,商旅宝公司系适格起诉主体。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和庭审陈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六: 一、商旅宝公司在本案中的取证行为是否属于“钓鱼取证”; 二、晶豪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产品的行为; 三、被诉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晶豪公司关于被诉产品实施的是抵触申请设计、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五、晶豪公司关于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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