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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说法:从“茶戏”案谈商标象征性使用
、善意的、积极的”商标使用行为。据此,法院认为其属于为维持商标有效的象征性使用情形。 综上所述,安徽广电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2021.06.04 -
腾讯诉商评委"微信"商标被撤判决书
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原注册人及第三人游联公司主观上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有效性。 诉争商标不是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 诉争商标的使用为象征性使用。 诉争商标侵犯了原告第9085979号“微信”注册商标。 诉争商标的使用不符合商业惯例,目的是维持商标注册,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腾讯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
发布时间:2017.12.28 -
商标权撤销案件中商标“象征性使用”的司法认定
注册取得制度是商标法适应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需要,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已经抛弃了商标权是以使用作为基础的这一特点,我国现行《商标法》也在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等条款对未注册但先使用商标予以合理保护。 从“使用”的含义看,美国商标法建立了联邦注册制度,其中规定了商标应在商业中使用,即“在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上的使用,必须是实际使用,而不是象征性使用,即把
发布时间:2024.10.17 -
商标“撤三”案件中构成“象征性使用”的裁判观点分析
导言 “象征性使用”虽然并非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但基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当真实、有效、善意的立法目的,司法裁判认为:“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判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象征性使用,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
发布时间:2021.02.08 -
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象征性使用”的判定
证据类型广泛,大致可分为资质类、实物类、合同类、票据类、广告类等,但上述案件中仅有21.2%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理由当中即包含有“象征性使用”。[3] 二、“象征性使用”概念的提出 “大桥DAQI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早认定商标权人系“象征性使用”的判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使用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
发布时间:2018.05.10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