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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再使用背景下数据竞争的合理界限
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数据流动,如果过于严格地限制数据再使用企业爬取数据,则同互联网的基本理念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基本要求相悖,亦会抑制数据行业的发展。 那么,怎样才能在可获取数据和不可获取的数据之间划出一条合理的界限呢?数据再使用企业从在先的数据企业那里获得数据,是否既需要用户的同意,也需要获得在先企业的明确授权呢? 当下关于数据竞争的纠纷,往往产生于在先数据企业和数据再使用企业之间,但事实上,其所
发布时间:2020.03.06 -
“信息—数据二分”视野下对平台数据竞争问题的审视
数据竞争的问题,特别是企业之间、平台之间涉及数据爬取和利用等方面的竞争问题,是当前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其中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将探讨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数据与信息的区分。笔者认为,在讨论数据竞争特别是企业间、平台间关于数据的爬取和利用问题时,必须明确地限定所讨论的对象,即此处所指的“数据”是指作为信息载体的电子数据。基于这一前提,在“信息—数据二分” 视野下,对平台数据竞争问题进行审视。 信息与
发布时间:2024.03.29 -
AI时代数据之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数据权”
1、未来是AI云端的数据竞争时代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今年11月4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时24年后首次修订,专设“互联网专条”用以规制互联网行业竞争生态,但此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形态已由产品服务竞争、平台生态竞争发展到数据竞争阶段。 时间倒回2003年,在3712与百度搜霸案中,周鸿祎与李彦宏赤膊交锋中文搜索市场。再到2013年开始的3Q、3百与3狗大战,以及优酷系列广告屏蔽案,不同的
发布时间:2017.12.26 -
数据爬取竞争纠纷的审理思路
在流量之外,数据恐怕是当今互联网企业争夺的主要市场资源了。近几年,与数据爬取相关的竞争纠纷逐渐出现且有增多的趋势。这些案件虽涉及的被诉行为表现有所不同,但案件争议焦点通常较为集中,使得这类案件审判思路具有进行归纳总结并进行统一的可能。 笔者认为,可以从4个方面对该类型案件的审判思路进行总结归纳。 一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在处理数据爬取相关的竞争纠纷时,竞争关系这一问题虽并非主要的案件争议
发布时间:2019.07.24 -
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的重构
【内容提要】 近年来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频出,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数据权益保护有赋权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之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法院审理数据竞争纠纷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来解决,但适用这些条款时存在商业秘密范围有限、互联网专条解释难以及一般条款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企业数据具有财产性和企业
发布时间:2023.06.13 -
商业逻辑基础上数据不正当竞争判定规则的调适
编者按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推动优化市场环境。 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大多以
发布时间:2023.06.12 -
擅用他人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爱拼公司:我公司研发团队不光对原始数据进行数据清洗、别名识别、脱敏技术等处理,还运用计量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模型,对基础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和计算,好不容易才得出多所高校学生毕业十年就业数据,竟然被你们非法使用这么多年!? 五被告:你说我非法使用涉案数据,有什么证据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好未来集团、学而思学校与学而思公司、好
发布时间:2023.11.02 -
数据获取不正当竞争判断的类型因素
数据获取型不正当竞争的场景性特征 在更广义的信息隐私法框架中,国外学者呼吁从场景理论角度研究信息隐私的收集利用规则,因为抽象地、静止地研究个人信息的方式忽视了个人信息的道德及政治价值,难以适应具有多样化和复杂性特征的信息收集利用场景,“难以就如何回应驱动新型信息实践的价值挑战提出足够的指引”[1] 。而对于理解和预测替代性信息实践的反应,尤其是应用信息技术带来的反应而言,场景完整性
发布时间:2023.12.15 -
全国首例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不正当竞争案
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猫公司等与锐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1)粤0192民初1692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被告:广州锐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微公司)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寻梦公司) 【案情与裁判】 锐微公司开发运营“铺货易”“代销易”软件,按权限
发布时间:2024.05.27 -
数据污染的实践检视、规则理念与法律适用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据污染行为的实践考察 三、数据污染行为规制理念与法律适用的现状检视 四、数据污染行为规制理念的调适 五、数据污染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 总结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是商业决策的重要依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信息技术创新的核心动能,其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不言而喻。近年来,涉数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数量激增,其中既包括以争夺对数据的
发布时间: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