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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程序中,如果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分析其提出的解决思路和技术方案,然后具体指明技术方案中哪些部分是不清楚的或不完整的,以致无法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复审通知书是复审请求人和合议组沟通的桥梁,记载了合议组的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因此应当尽可能使复审请求人清楚地理解审查意见,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从而确保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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