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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邻接权中传播权利的若干疑问
新著作权法对狭义著作权中的广播权进行了调整,填补了远程传播权的体系漏洞,使之可以规制各种手段进行的非交互式远程传播,不再寻求兜底权利之适用。但是,邻接权中的传播权规定依旧不甚明朗。 一、狭义著作权中的传播权体系 首先需明确狭义著作权中传播权体系所能控制的传播行为。本文参照王迁老师的文章,将其从理论上分为两种:一是现场传播权,其包括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以及对 ( 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的) 作品的
发布时间:2023.02.03 -
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实施问题探讨
WPPT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应该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同样享有获酬权,对WPPT第15条第(1)款规定作出保留的国家除外。 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本国权利+条约权利”国民待遇原则不同的是,WPPT和TRIPS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国民待遇仅限于条约规定的权利,不包括缔约方在本国立法中给予本国国民高于公约规定的权利的额外权利。那么,如果本国立法对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水平高于WPPT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4 -
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正与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技术措施等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罪予以完善,与新《著作权法》相衔接,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戒力度,本文就《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正与如何理解把握作简要论证。 一、正确理解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 (一)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十一)〗第217条将侵犯著作权犯罪从著作权扩大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1.04.15 -
法新社起诉社交媒体X(前Twitter)
路透社当地时间3日,法新社表示在巴黎对马斯克的社交媒体X(前身为Twitter)提起诉讼,指责其未能讨论该通讯社发布内容的相关付款事宜。 报道指出,法国于2019年颁布了一项名为“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版权规则,迫使大型在线平台与寻求新闻报酬的出版商展开谈判。欧盟规定谷歌、YouTube和脸书等公司有义务为转发媒体公司和创意人士的原创内容支付适当报酬。相关法律修正案也得到了报纸出版商和
发布时间:2023.08.07 -
录制权与改编权有何异同?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阅读习惯也在向“无纸化”靠拢,各类电子阅读器及手机等电子设备所安装阅读功能的不断升级和强化,即是证明。无纸化过程中,将文字、绘本及口述作品等录制成录音录像制品,要大量运用到著作权法中的录制权。那么,录音录像制品录制过程中的录制权有哪些特点? 首先,录制权是否属于著作邻接权?著作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章
发布时间:2018.10.17 -
世界杯版权演化的商业格局
。长期以来,在版权法中一直都在讨论,体育赛事节目,到底算什么?其中争议最多的便是,它到底是“作品”,还是“制品”?在版权法中,电影算作品,录像算制品。从版权法保护的力度来看,对作品的保护优于制品,为此版权法还有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一个是版权,一个叫邻接权;前者适用于作品,后者适用于制品。 要说明白体育赛事和电影作品之间的关系,还真是有必要厘清“作品”与“制品”之间的关系。电影之所以称为作品,是因为
发布时间:2018.06.20 -
电影制片者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制片者的过程是一种信托。由于制片者参与了电影的筹备,在营销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制片者统一行使著作权更利于实现作品的市场价值,最终为作者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采取这种由制片者统一行使著作权的模式,制片者付出报酬以继受取得著作财产权,实现对版权投资的回报。 其次,将制片者规定为邻接权人。将邻接权授予制片者在欧盟立法中早有先例。欧盟租赁指令的若干成员国曾引入“录像制作者”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9.08.27 -
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内容提要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投入获得回报,并且不以对象独创性为设权的逻辑起点。录像制品对视听作品起补充保护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抬高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蚀视听作品及其著作权的
发布时间:2023.10.11 -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期望录音者和表演者获得邻接权的保护
由于表演和广播版税对于全球音乐产业的收益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菲律宾本国的艺术表演者和录音者无疑应加强其从此类知识产权中获益的能力。 这是近期“邻接权集体管理”(Neighbouring Rights Collective Management)研讨会的重点讨论话题。该研讨会的主办机构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演者权集体管理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协办机构包括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04.20 -
遵循法理与逻辑是修改著作权法的正确方向
成文法表述的建议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体现符号认知功能或审美功能的智力成果。 二、“邻接权”概念的去留 与“作品”概念最直接相关的恐怕就是邻接权了(草案审议稿冠以“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由于现行《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著作权/邻接权”二分模式(即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乃至图书专有出版权作为《著作权法》第四章单列),故“邻接权”的独立性就需要
发布时间: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