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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让优先权的形式要件,欧洲专利局(EPO)的做法仍然极具开放性。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所做出的一些判决对此问题均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实施细规中均未对相关的形式要件做出明确规定。 不过,最近上诉委员会一项新判决为此问题提供了新的指导方向。 在该案例中,发明者对一个美国临时邮票提出优先权申请。此后,对于该申请的优先权从发明人转移至一家台湾公司并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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