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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新判决为优先权转让提供新指引
对于转让优先权的形式要件,欧洲专利局(EPO)的做法仍然极具开放性。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所做出的一些判决对此问题均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实施细规中均未对相关的形式要件做出明确规定。 不过,最近上诉委员会一项新判决为此问题提供了新的指导方向。 在该案例中,发明者对一个美国临时邮票提出优先权申请。此后,对于该申请的优先权从发明人转移至一家台湾公司并且生效
发布时间:2017.12.13 -
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研究比较
随着涉及专利申请权和优先权转让的申请增多,转让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对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进行论证和分析,并从转让证明签章的要求、转让效力、受让主体的数量、公告和公布、费用、关系和地位、申请权转让是否包含优先权转让等几个方面,分析了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相关法律概念及分析 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该条所称“专利申请权”,是指
发布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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